稅務罰金

稅務罰金是對納稅人違反稅法行為所處的罰款。現行稅法規定,對納稅人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可酌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註冊登記和使用稅務登記證的、未按規定辦理納稅鑑定的、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的、未按規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帳務、票證的;未按規定提供納稅資料的、拒絕接受稅務機關監督檢查的。

此外,對偷稅者,除補繳稅款外,並處以所偷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指使,授意,慫恿偷稅行為者,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抗稅者,除令其補繳稅款和處以所抗稅款五倍以下罰款外,並可以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加罰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稅行為者,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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