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稅收罰款收繳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稅收罰款收繳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稅務總局1998年頒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8]402號
【發布日期】1998-07-02
【生效日期】1998-07-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稅收罰款收繳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財預字〔1998〕201號)第二十三條“稅務部門所處稅收罰款的收繳,仍按現行辦法辦理”,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稅收罰款的收繳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於當場收繳的稅收罰款。對罰款金額在20元以下或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或被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並申請當場繳納的,由稅務機關執罰人員當場向違章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收取的現金稅收罰款,應當使用當場處罰罰款收據收繳,此收據由財政部門制定,並由省級稅務機關向當地省級財政部門統一領取使用。
二、關於非當場收繳的稅收罰款。除當場收繳的稅收罰款外,凡納稅人持現金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納稅人是否在銀行開有結算帳戶,均使用省級稅務機關印製的稅收罰款收據繳納;凡由納稅人自行直接到銀行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以轉帳方式,還是以現金方式,均使用省級稅務機關印製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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