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利合一論

稅利合一論是我國50年代末曾經存在過的一種取消對國營企業徵稅,把稅收與企業利潤合併在一起,統一隻用利潤上繳一種形式來形成國家財政收入的主張。持這種主張的人認為,國營企業上繳的稅款與利潤,在性質上都屬於國營企業的純收入,實質上都是勞動者為社會所創造的剩餘產品價值,並屬國家所有,兩者並無本質差別。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已無必要再考慮公私關係,實行稅收和利潤上繳兩重繳庫辦法,為簡化上繳手續,可只保留利潤上繳一種形式,“稅利合一”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利合一論
  • 所屬領域:稅收
這種論點混同了國家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政治權力這兩種權力的區別,否認了對國營企業徵稅的必要性,同時也否定了利用利潤形式檢查促進企業經濟效果的作用,只看到國營企業的稅款和利潤繳納有相同的一面,沒有看到兩者之間的不同權力依據和不同作用。1959年初,曾在石家莊、南京等幾個城市對國營企業的純收入,實行過稅利合一繳納試點,把原來徵收的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地方各稅都同企業利潤合併起來,按企業計畫利潤額繳庫。結果表明,稅利合一實際上取消了社會主義階段稅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抹煞了稅收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的巨大作用,並在財政管理、價格管理和成本管理等方面均暴露出一些嚴重問題,對財政收入和經濟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因而試點不久就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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