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類型

稅制類型是指一國徵收一種稅還是多種稅的稅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類型
  • 外文名:Tax types
  • 分類:單一稅制、複合稅制
  • 含義:一國徵收一種稅還是多種稅的稅制
稅制介紹,稅制分類,

稅制介紹

在一個稅收管轄權範圍內,只徵收一種稅的稅制稱為單一稅制(single tax system),同時徵收兩種以上稅種的稅制稱為複合稅制(multiple taxes system)。

稅制分類

(一)單一稅制主張
古往今來,單一稅制並沒有在哪個國家真正實施過,只是在理論上不斷出現這種主張。單一稅制的理論主張較多,而且都與不同時期的政治主張、經濟學說相呼應,其理論依據及其經濟基礎各有差異,大致可歸為四類。
1.單一土地稅論(single tax on land)
單一土地稅制最初是在18世紀由古典政治經濟學奠基人之一、法國重農學派創始人魁奈明確提出並在19世紀中葉由美國經濟學家亨利·喬治所倡導的一種單一稅制主張,但兩者的主張有些出入。前者認為,只有土地(農業)才生產剩餘產品,形成土地所有者的純收益,故應課徵於土地而不能轉嫁。否則,課之於他物,最終還要由土地純收益負擔。這就是單一土地稅制中的土地純收益稅論。亨利,喬治主張的單一土地稅實質上是一種土地價值稅。按照他的觀點,每年要對土地所有者所獲得的經濟租金徵收100%或接近100%的稅款。因為經濟租金完全是一種不勞而獲的剩餘,這種剩餘不應歸土地所有者占有而應交給國家,足以支付國家的全部費用而有餘。同時還認為,實行單一稅制可消除不平等和貧困,是促進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的一種工具。因為它取消對資本和勞動力的一切稅收,從而促進這些生產要素的發展,而且有利於土地國有化。
2.單一消費稅論(single tax On consumption)
這一主張早在17世紀利益說剛剛萌芽時,英國思想家霍布斯就以此為理論依據,主張單一消費稅制。他認為,消費稅可以反映人民得自國家的利益。19世紀中葉,德國經濟學家普費菲等則從稅收的社會原則出發,主張稅收應以個人支出為課徵標準,認為只有消費稅能遍及全體人民,人人消費則人人納稅,符合稅收的普遍原則。同時還認為,消費是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的體現,消費多者,負稅能力大;消費少者,負稅能力小,故符合稅收的平等原則。
3.單一財產稅論(single tax on property)。
最早是由法國經濟學家計拉丹提出的單一資本稅制而出現。他們所指的資本基本上是指不生收益的財產,認為課徵單一財產稅,既可以刺激資本用於生產,又可以促使資本的產生。這一派又分為兩種觀點:一種是美國學者所主張的以資本為課徵標準,僅以不動產為限;另一種是法國學者主張的應以一切有形之資本為課徵對象。
4.單一所得稅淪(single tax On income)
早在16世紀後期法國學者波丹曾主張過單一所得稅制,但也承認在必要時可以關稅等為輔。到了18世紀,德國稅官斯伯利才明確提出單一所得稅制,並在19世紀中葉後盛行於德國。德國社會民主黨在1869年就曾以單一所得稅制為綱領。
單一稅制在稅收的歷史長河中一直偯留於理論上的探討,至今沒有哪個國家付諸實施。單一稅制的主張之所以能產生,可能出於以下幾點原因:①僅課徵一種稅,對社會的生產與流通的危害較小。②納稅人易於明了其應納稅額,少苛擾之弊。③稽徵手續簡單,減少徵收費用。但是,由於單一稅制弊端累累,故無一國實行過。從財政收入上看,收入少、彈性小,逃稅的可能性大;從社會政策上看,課稅範圍窄、不普遍,有失公平;從經濟發展上看,就某一課稅對象課以重稅,枯竭稅源,阻礙國民經濟平衡發展。基於以上原因,單一稅制的弊大於利,而它的弊在很大程度上被複合稅制所克服。因而,各國稅制古往今來都是複合稅制,所以,我們常說的稅收制度都指複合稅制。
(二)複合稅制
複合稅制(multiple taxes system)是指在一個稅收管轄權範圍內,同時課徵兩種以上稅種的稅制。各國之所以採用複合稅制,主要是因為這種稅制符合經濟運行的要求。就複合稅制本身而言,在稅制體系內部稅種之間,有相互協調、相輔相成的作用;就財政收入而言,稅源廣、靈活性大、彈性充分;就稅收政策而言,具有平均社會財富、穩定國民經濟的功能;就稅收負擔而言,既公平合理又普遍。因此,複合稅制是一種比較科學的稅收制度。當然,複合稅制也不是一出現就很完備,既有它的歷史發展過程,又有它的完善條件或標準。
既然複合稅制是由多種稅組成的,而每一種稅又是對不同的課稅對象或不同的納稅人課徵的,那么,為了保持複合稅制應有的優勢,就要慎重選擇稅種和稅源。經濟學家們認為,稅種的選擇首先要考慮到各稅種能否符合稅制原則的要求,也就是要從財政收入上、經濟發展上以及社會政策上考慮每種稅的可行性。其次,還要考慮每種稅之間的關係,使其各自有自己的稅源,達到既不影響政府收入又不增加人民負擔的目的。稅源的選擇不能侵及稅本。稅源可分為財產、所得和收益。一般認為,適宜作為稅源者是所得和收益,而所得則是最適宜的稅源。因為,以所得作為稅源,在既不侵蝕資本又不影響國民消費的情況下就會有源源不斷的所得發生。選擇稅率則要視不同稅種而定。一般來說,古老的直接稅適用定額稅率,商品課稅適用比例稅率,所得課稅適用累進稅率。
在理論上,對複合稅制結構的分類多種多樣。以存續性劃分,分為經常稅和臨時稅;以課徵對象劃分,分為對人稅、對物稅和對行為稅;以繳納方式劃分,分為實物稅、貨幣稅和勞役稅;以課稅目的劃分,分為一般稅和特別稅;以課稅客體性質劃分,分為所得稅、商品稅和財產稅等等,不一而足。不過,最為普遍的分類方法是以稅收負擔方式為標準,劃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複合稅制下的稅種不論怎樣歸類,其中的各稅種都是在一定條件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不論是社會政治因素、經濟狀況,還是財政經濟理論的影響,歸根到底都是由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的。在不同的生產力發展階段,複合稅制的主體稅種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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