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石制

秩石制

秩石制起源於戰國時期的秦國,秦漢成為定製,一直延續到魏晉南北朝,前後推行約千年。戰國素有“百石之官”、“千石之吏”;西漢成帝時,從中二千石至比百石,共在18個秩別;若加上高於中二千石的丞相、太尉和低於比百石的斗食佐吏,西漢秩石大約有20個等級;東漢初年,從三公到佐史,共有17個秩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秩石制
  • 起源於戰國時期的秦國
  • 歷時:約千年前
  • 秩別數量:1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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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總之,秦漢時期,官吏以秩石分等次為“定製”,在官吏中共約有18個左右的秩階。三國時曹魏官分九品,但與秩石並行,官品與秩石的雙軌制,歷兩晉南朝不改。

秩石制-實行制度

尚書令仆和侍中、侍郎從少府中分離出來,並且形成尚書、門下、中書三台者,與曹魏職官九品制幾乎同步推行。三公雖成虛榮,九卿職權衰落,可是這一官僚系統仍然存在,其原已具備的高等級秩石依舊保留,而三省六曹(或五曹、七曹)等實際執掌決策、政務等關鍵部門的重要官僚,多源出自少府,其相對卑下的秩品不可能遽行廢止。新頒行職官九品等級制,既要反映職事的輕重繁簡,又要照顧原職的等級關係;加上官僚機構中決策、政務、事務系列正處於調整完善的過程之中,機構、許可權在不斷增減、調整;而官分九品又無法包容秩石制時的18個左右的等級。因此,在相當長時間內不得不並行秩石、官品制。從而出現同品之中,秩石不一,同一秩石而分入不同官品以及職官給俸祿不依官品,仍從秩石和按官品而不按秩石占田蔭客等錯綜複雜的矛盾現象。

秩石制-實行方式

秦漢魏晉南北朝

秦漢以至魏晉南朝屬於秩石制時期,秩石制起源於戰國,發給糧食,秦以石為最大量器,故以石表示官秩的等級。漢襲秦制,仍以年計俸,按月頒給。由於漢代的財政收入主要是田租、口賦,租收谷粟,賦納銅錢,因此按月發放的官俸,實際上西漢大部分時間給錢,而東漢則是“半錢半谷”。魏晉時期,戰亂頻仍,社會生產嚴重破壞,實物交換盛行,官府財政收入主要是田租、戶調,影響到官員俸祿的支付,經常是發放穀米、絹帛南朝商品生產交換有所發展,田租、戶調以及其他賦稅收入,有的折錢,有的直接徵收貨幣,因此,俸祿中貨幣實際支付量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此外,為了優待官員,從西晉開始,正式按官品占田、蔭佃客,以後形成定製(至明朝始廢);又經常按春、秋兩期賜給絹、綿。西晉給各級官吏“菜田”、“田騶”,到東晉,地方官授給“公田”,使用文武吏卜藝人耕種。諸如此類,都是官員俸祿的重要補充,其數量有時甚至超過正俸。

北魏

北魏太和末年,歷齊、周至隋初,俸祿仍給谷帛,屬於實物俸祿制。州郡縣等地方官則“依戶給俸”,即根據所領戶數頒給俸祿,這是因為當時州郡縣設定過濫,大小相差懸殊所致。但地方官“依戶給俸”制對後之亂世頗有影響。唐代官員的俸祿,大致有祿米、俸錢、職田和祿力等項。
安史之亂為界,前期基本實行年祿、月俸雙軌制,年祿給糧食,月俸主要給銅錢;後期基本上只實行月俸制。月俸雖仍以錢計算,但在支付時,常以谷帛等實物充給。這是因為安史之亂後,藩鎮割據,戰亂不止,兩稅收入的錢,往往折布帛交納,加上軍費支出現錢甚多,使得官員月俸錢也只能常以谷帛充給。而職田、祿力,沿襲兩晉南北朝,成為常制,前、後期仍給。

宋代

宋代官員的俸祿大體可分為正俸、加俸和職田三大類。正俸包括俸錢、衣賜、祿粟。俸錢按月支給,自使相40萬文,下至郢、唐、復州內品300文;衣賜按年頒給綾、絹、布匹;祿粟月給,使相200石,至入內班官1石。加俸主要有職錢和隨從衣糧、餐錢等。職錢給在京職事官,自6萬至1.6萬,隨月支給,是正俸之外的一項固定收入。職田給外任差遣官,其數額多者40頃,少者7頃,“悉免其稅”,僱人承佃,按鄉原則“課租”收利。

明清

明朝官員俸祿仍由實物、貨幣和土地三部分組成。以洪武二十年(1387年)所定歲祿為“定例”,正一品歲祿米1044石,月給87石;從九品歲祿米60石,月給5石。歲祿本色雖以米計,但發放時卻或以鈔折米,或以絹折米,且京官與外官有別。至明中期,官員俸給分為本色、折色兩種。“本色”(歲俸米)又分月米、折絹米和折銀米,月米不分官品,每員1石;折絹米絹1匹當銀6錢;折銀米銀6錢5分折米1石。“折色”仍以石計量,又分折銀與折鈔,各有不同的折算標準。明代俸祿由支本色(米)到本、折(絹、銀、鈔等)兼支,其主要原因在於倉糧不足、貨幣稅一條鞭法的實行。並由於“俸鈔折色”之制的實行,而導致了官員俸祿的“歉薄”。明初曾賜百官公田,以其租人充俸祿,但不久即行廢止。至於邊防武職官員的“養廉田”,大致與遏制將領任意墾荒、侵占官屯田有關,故“酌量職分輕重,定為等第”頒給,以便“與不傷惠,事體歸一”。至清代,俸祿的支給,雖說是“銀米兼支”,但主要以支銀為主。俸祿的支給標準,也主要以銀兩來衡定。

其他

總之,俸祿支給,開始是實物(谷糧),繼而是錢幣,或實物、錢幣、銀兩兼給(佐以土地等),最後是以支給銀兩為主。在實際支付時,則根據國家財政收入(主要租賦)和支出的情況而時有改變。由於物價的低昂以及不同俸祿支給形態之間折算標準的不一,俸祿支給形態的變化也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官員的實際收入。

秩石制-影響

秦漢時官吏以秩石分等次和魏晉南朝時秩石、官品雙制並軌,與職官體制相對穩定和重大變革有關。秦漢時期,職官體制有所變化,從一個層面上看,丞相制向三公制的發展,尤其是東漢中葉以後三公九卿權力削弱,“事歸台閣”,但是,作為尚書台的官員(包括令、仆)仍然“文屬”九卿之末的少府。
另一個層面上看,代表朝廷監察郡縣的部刺史權力擴大,但州牧刺史,作為郡縣之上的地方最高一級行政、軍事長官,到東漢末年才正式完成。這些變化,大體上還只是皇帝集權制加強的具體措施,仍然沒有從法制的意義上改變職官的總體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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