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時期的審計

秦漢時期的審計包括秦代、西漢、新朝、東漢四個朝代,時間為公元前221年秦統一天下到公元220年漢獻帝被廢。 秦時期推行的是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

秦漢時期的審計包括秦代、西漢、新朝、東漢四個朝代,時間為公元前221年秦統一天下到公元220年漢獻帝被廢。
秦時期推行的是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統一六國後,基本仍沿用戰國時秦國的上計制度,範圍更為廣闊。
漢朝承秦制,繼續實行上計制度。漢代上計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縣向郡國上計;二是郡國向朝廷上計。
在秦的基礎上,西漢上計制度更加完備,主要表現在設定了專門機構和職官,受計儀制更隆重,上計的內容更廣泛。
東漢承襲了西漢的上計制度。但在變革中呈現出地位逐漸下降的趨勢。西漢時朝廷主管上計事務的計相、主計,在東漢時不再設定;西漢由丞相乃至皇帝受計,東漢時則由司徒受計;西漢時郡國上計的官吏,主要是郡丞、長史,甚至有郡守,而東漢則是郡丞、長史的下屬,即“上計掾”、“上計吏”。
漢代上計包含了許多審計監督內容,如:錢穀人出。賦稅審核,墾田的多少,錢穀的收支和社會治安等多方面的狀況。至於郡、國上計於朝廷的內容,則更多一些,例如物價、農事豐歉、災情等,也在上計之列。列入上計範圍的還有國有土地的數量。據《漢書·匡衡傳》記載,匡衡封地樂安鄉的土地,“南以閩佰為界。初元元年,郡國誤以閩佰為平陵佰”,從而使封地多出四百頃,誤十餘年。當時此封國的疆界“計簿已定”,即在計簿上已登記清楚。“位三公”、“領計簿”的匡衡明知其誤,卻不Jjn坌tt正,終於以“背法制,專地盜土以自益”的罪名,被免為庶人。
西漢的上計簿,由各郡、縣每年自下而上逐級編制、呈遞。其中有關財政經濟活動的成果,以會計簿書的日常核算資料為依據,總括編制而成。
審核計簿,稽查賬目,是上計中運用最為普遍的審計方法。計簿一般是按月編造上報,到上計考課時,則整年彙編。
進行賬賬與賬物核對,在漢代稱作“拘校”,拘校的目的在於使“簿記錄”準確無誤,一旦出錯,就要受到相應的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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