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審計

古代審計是按照其歷史分期, 大致為18世紀以前的審計。審計的萌芽在公元前的古西亞、埃及、希臘和羅馬都有發現,但當時的審計方法比較原始,審計體系也尚未形成。一般認為,我國古代審計據有史可查的是從西周(公元前1066-前771年)奴隸社會後期開始,當時社會經濟已有很大發展,開始重視對國家及地方收支的審查。

西周在“天官冢宰”之下設“宰夫”之職,專司經濟監督工作。春秋時期實行的“上計”制度,為我國最早的審計制度,秦漢時期的御史監察制度。隋唐時期的“比部”負責審計並在後期隸屬刑部,成為獨立於財政部門的監督機構。唐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在我國歷史上便出現了“審計”一詞,宋元豐三年(公元1080年)設定了審計司,以“審計”二字命名的審計機構便由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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