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選

科目選起自唐代,又稱吏部科目選,是吏部為使一些有才華的人,尤其是一些學有專長的人早日脫穎而出所設立的一項打破選格限制的考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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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唐代官員有“守選”制度,即科舉登第或職官任滿之後,需守候一定年限方可授官。開元十八年(730年)更是制訂“循資格”,詳細規定了官員的守選“卑官多選,高官少選”,“自下升上,限年躡級,不得逾越”(《通典》卷十五)。
守選的根本原因是需要授官的“選人”大於實際的“員闕”。守選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選人多員闕少的矛盾,但這種制度“賢愚一貫”的做法實在不利於人才選拔。正是為了解決這種失才之弊,吏部設立了科目選。

具體內容

考試資格

赴科目選需為有出身人或前資官。《冊府元龜》卷六三一:“應禮部諸色貢舉人及吏部諸色科目選人等,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學,只合於禮部應舉。有出身、有官,方合於吏部赴科目選。”赴科目選人需先參加州府的科目選考試,合格後方能獲得選解。

具體科目

《冊府元龜》卷六三九:“又有吏部科目,曰宏詞、拔萃、平判,官皆吏部主之。又有三禮、三傳、三史、五經、九經、開元禮等科,有官階出身者吏部主之,白身者禮部主之。”最主要的是博學宏詞科、書判拔萃科、平判科。

舉行時間

科目選每年舉行,舉行時間與吏部銓選的選限相一致,即每年十月至來年三月。

登科授官

科目選登科者,立即授官,與制舉一樣。只是制舉由中書門下授,而科目選則貴吏部授。授官範圍,只在吏部旨授的許可權內進行,不超過六品,即使等第再高,也無權授拾遺補闕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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