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由科技部與民政部聯合制定的辦法。

本辦法自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科技部、民政部
  • 實施時間: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 批號:國科發政字〔2000〕209號
通知,辦法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通知

關於印發《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政字〔2000〕2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民政廳,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隨著科學技術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的廣泛套用,科學技術工作已經得到全社會的重視和支持。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始大量出現,這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興辦,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從事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諮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以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和普及等業務。此類科技機構已成為中介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推進社會科技進步的重要力量。
為了規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科技部與民政部聯合制定了《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我們。
科 技 部
民 政 部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科技類民辦

辦法全文

第一條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結合科技事業發展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從事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諮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以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和普及等業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是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需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並依照《條例》及《辦法》的規定登記。

第三條

申請設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符合《條例》第八條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同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業務範圍和活動領域符合國家促進科技進步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有與業務範圍和業務量相當的科技人員,關鍵業務崗位主要負責人由科技人員擔任;
(三)具備必要的科研設施和條件。

第四條

設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最低開辦資金,個體單位為1萬元人民幣;合夥單位為3萬元人民幣;法人單位為5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所從事的業務範圍,劃分為以下類型:
(一)主要從事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業務的科學技術研究院(所、中心);
(二)主要從事科技成果轉讓與擴散業務的科學技術轉移(促進)中心;
(三)主要從事科技諮詢、服務和培訓業務的科技諮詢中心(部)、技術服務中心(部)和技術培訓中心(部);
(四)主要從事科技成果評估業務的科技評估事務中心(所);
(五)主要從事科學技術知識普及業務的科技普及(傳播)中心;
(六)其他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六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指導全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並且負責興辦人之一為全國性社團、單位或其他組織,或需要在民政部登記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縣級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轄區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第七條

申請設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提交《條例》第九條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檔案外,還須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從業人員中主要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包括學歷證明、工作簡歷、在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的主要貢獻和能夠體現科技水平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二)場所使用權證明材料和與開展業務相關的設備清單;
(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對審查同意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對審查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應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檔案。在申請書上應載明變更事項、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應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出具變更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辦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的其他材料;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應提交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變更資金的,應提交有關資產變更證明檔案等。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覆。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配合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要求,對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財務審計。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活動超出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或改變其設立宗旨的,應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手續。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不再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發生《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申請註銷登記的,應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檔案:
(一)《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註銷申請書;
(二)登記證書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科技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一條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註銷申請書及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出現《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情形的,原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繼續履行職責,直至完成該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將直接負責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註銷的審查結果報上一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發展資金:
(一)接受捐贈、資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委託項目資金;
(三)為社會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有償服務所獲得的報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根據民政部《轉發財政部關於對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等問題的函的通知》的規定,參照執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十五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每年3月31日前,應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科技管理部門自收到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工作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
截至3月31日成立時間未超過六個月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參加當年的年檢工作,一併參加下一年度的年檢工作。

第十六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使用捐贈、資助時,應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並在實際占有、使用前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報告應載明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款物是否符合章程規定;捐贈和資助主體的基本情況;與捐贈、資助主體約定的行為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會公布的方式和內容等情況。

第十七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現《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登記審查批准檔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該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和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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