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期刊審讀辦法

《科學技術期刊審讀辦法》在1992.05.05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學技術期刊審讀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92.05.05
  • 實施時間:1992.05.05
基本信息,審讀內容,

基本信息

一、為了提高科技期刊管理水平,促使科技期刊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事業服務,根據《科學技術期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和國務院各部委、中國科學院、各民主黨派、全國性人民團體的科技期刊管理機構,應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所屬科技期刊的審讀工作,並使其制度化。科技期刊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組織並參與審讀工作。
三、審讀對象為取得國內統一刊號的正式科技期刊。對於非正式科技期刊的審讀工作,由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安排。

審讀內容

1、是否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並遵守宣傳出版工作的有關規定;
2、是否嚴格遵守國家科技保密的規定,不失密、不泄密;
3、是否堅持本刊的辦刊宗旨、編輯方針和報導範圍;
4、是否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5、檢查報導內容的學術水平、技術水平和適用程式;
6、檢查期刊的總體設計、印裝質量是否良好,能否按期出版。
五、審讀的方式方法:
1、可組織有關編輯部互審或組織專家審讀,方式方法可靈活多樣;
2、審讀期刊的數量,每年不少於本部門、本地區所屬期刊總數的1/3;
3、可審讀全年刊物,也可隨機抽樣審讀;
4、審讀人員應按統一格式填寫審讀意見表。
六、每年六月底以前,各有關科技期刊管理機構應向國家科委報送上年度科技期刊的審讀工作報告,著重反映所屬科技期刊的辦刊特色、經驗、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七、國家科委負責通報全國的審讀情況。
八、審讀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國務院所屬各部門、中國科學院、各民主黨派和全國性人民團體負責解決。
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國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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