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產品備案規則

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約談持牌負責人、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信息進行核查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從事私募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的公司或合夥企業,依法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以及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發行或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依法向基金業協會備案,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保證向基金業協會提供和填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不得隱瞞和提供虛假信息。
第四條 基金業協會依法對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產品的備案行為進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申請登記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業協會應當予以登記:
(一) 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 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 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四) 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五) 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登記參照上述條件執行。
第六條 本規則第五條所述的持牌負責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管理公司日常運營事務;
(二) 具有三年以上投資管理行業工作經驗;
(三) 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法律法規考試;
(四) 具有良好誠信,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的實繳資本、管理規模及負責人員應當持續滿足登記要求。
第八條 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的機構,應當在非公開募集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填報機構基本信息、持牌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及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產品基本信息等,上傳相關檔案資料。同時,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關於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函,並加蓋公章;
(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三)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九條 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了解基金管理人誠信狀況,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申請機構。不予登記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機構自提交登記申請至準予登記期間,涉及登記申請的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業協會並變更登記申請內容。
第十一條 基金業協會在準予登記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協會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基本信息和持牌人信息。
公示信息不構成對該機構投資管理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客戶資金安全的保障。
第十二條 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申請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享有會員的權利,承擔會員的義務,接受基金業協會的自律監管。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交易所申請開立基金相關賬戶。
第十四條 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合規運作,控制風險,防範利益衝突,切實保障基金投資人利益:
(一) 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滿足公司運營需要;
(二) 募集的基金應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託管人託管,開立經監督的資金募集賬戶;
(三) 具有保障資金安全的風險控制機制和監控措施;
(四) 建立及時、準確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財產狀況的資金清算、基金財務核算與基金資產估值程式和措施。
第十五條 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填報私募基金產品的相關信息,包括基金名稱、募集規模、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基金契約、託管協定等。
第十六條 基金業協會做好登記備案相關服務管理工作,匯總發布登記備案信息,對登記備案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及時予以反饋。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規模、單位淨值、持有人人數等。
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管理人相關信息,包括機構基本情況、股東或合伙人基本情況、持牌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管理產品基本信息等。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通過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供給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條 基金業協會為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服務:
(一)向相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反映行業訴求,組織提供政策建議;
(二)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產品創新和業務拓展,推動與其他相關機構的溝通聯繫;
(三)組織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以及與其他財富管理機構的業務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和培訓活動;
(四)開展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培訓,組織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認證;
(五)提供行業統計分析及法規諮詢服務;
(六)組織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及業務規範,持續提高行業自律管理水平;
(七)組織開展投資者教育和媒體宣傳工作,組織調解重大糾紛,提供會員資格公示和查詢業務。
第二十一條 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實施自律監管,有權實施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檢查。
第二十二條 基金業協會依據中國證監會授權及自律規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現場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基金管理人及持牌負責人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登記或取消持牌人資格等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一) 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本規則規定的;
(二) 在登記、備案及持續信息更新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三)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及時填報業務數據或進行信息更新的,基金業協會責令改正;一年累計兩次以上未按時填報業務數據、進行信息更新的,基金業協會可以對持牌負責人採取警告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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