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投資者

私人投資者是指參加國際投資關係的法人、非法人經濟組織和自然人。其中,法人是最常見的私人投資者。所謂法人,是按法定程式設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並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人投資者
  • 外文名:Private investors
  • 形式:指參加國際投資關係的法人
  • 特點: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
組織模式,基本概括,

組織模式

私人投資者的資金進入風險投資領域,一般來說有兩種形式:
一是以天使投資方式進入;
二是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到一個風險基金中去,這種基金的組織形式常常採用的是有限合夥制。

基本概括

在美國,個人資金有向親戚朋友借貸而來的資金,也有來自一些熱心於風險投資事業的富翁的資金,這部分資金2001年約為200億美元,其中相當大一部分已投入到早期創業企業。他們對新企業的投資可以從不足1000美元到超過100萬美元。個體投資者可能只投資於一個企業,也可能同時投資於幾個不同企業。這些企業可能與投資者有某種關係,如是投資者熟悉的領域或對投資者的業務有所幫助。
富有家族和個人曾是最早的風險資本投資者之一,在風險資本市場上投入了大量的資金,但是,由於養老基金和捐贈基金投資額的增長,這一投資群體在市場上的重要性已經大大降低。私人投資者群體包括退休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精明而富有的企業巨頭,還包括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富有的客戶。據估計,富有家庭的每個協定的投資額大約在5萬美元~100萬美元之間,其金額比機構投資者要小得多。
和其他投資者群體一樣,私人投資者群體也是被風險投資的高回報所吸引,富有家庭和個人所要求的回報期通常比其他類型投資者要求的要長。因此,他們可能更適合投資於像風險資本一樣流動性較差的資本中去。與免稅的養老基金和捐贈基金不同的是,富有家庭和個人可能受到稅法變化的影響。有跡象表明,1969年以來資本利得稅的變化已經對這一類型的投資者造成影響。
風險投資為什麼適應於富有家族,可以用兩個理由加以說明:
一是對風險資本合夥公司投資可以享受到稅收優惠的好處。這一點與許多機構投資者不同,例如養老基金,其投資收益是免稅的。更為特殊的是,1993年美國稅制改革後,資本收益與普通收入的稅率差別已變得非常大,最高收入類的邊際稅率為39%,而長期資本收益的稅率為28%。此外,1993年稅制改革的一條特別條款規定,持有5年或更長期的某些小型企業的股份,其資本利得僅課稅14%。
二是私人資本還對家族財產計畫目標有重大好處。美國富有家族經常規避聯邦遺產稅。而且,納稅人每年贈給其兒子或孫子的禮物如果超過10000美元,則要被征禮品稅,並按照與遺產稅同樣的稅率計算。由於風險投資的最初幾年,其資本收益的計算通常非常保守,所以這種投資方式非常有利於代與代之間轉移財產。此外,按照美國法律規定,贈送這種禮物,其價值應適當低估(經常低估30%),因為這種資產往往流動性較差。在這一過程中,形成了一批優秀的風險投資家,並在美國風險投資的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在美國,占主導地位的私人投資者是私人風險投資公司,它們一般採取有限合夥制的方式進行經營。合伙人分為主要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兩部緬隨堂筆記風險投資學分。主要合伙人通常有3~5人,屬於投資家(基金管理人),其出資額最多也不超過基金規模的1%,負責整個基金的具體運作;有限合伙人出資一般要占到99%以上,但不參與管理,只對該合夥法人所負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與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東的身份相似。主要合伙人投入資金額雖然很小,但他們最大的“資本”是他們的信譽和管理才能,並要在法律上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這對其作為基金管理人起到了自我約束的作用。美國的風險投資基金之所以普遍選擇合夥制而非公司制,主要是與其稅收政策有關。合夥制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一級稅負,僅個人所得納稅;而公司制是二級稅負,即公司贏利要納稅,分給個人後,個人所得仍要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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