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管理辦法

《福建省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管理辦法》經2015年2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2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套用與服務、監督與管理、附則5章47條,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號
《福建省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蘇樹林
2015年2月16日

管理辦法

福建省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電子政務資源的統籌建設和整合共享,規範我省電子政務管理,提升數字福建發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子政務規劃、建設、套用、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套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全省電子政務資源,加強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促進電子政務均衡發展,推進全省政務網路融合和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政務信息化成果平等共享。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統籌協調和監督考核機制,保障項目建設和套用所需經費,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投資建設電子政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培訓,提高城鄉居民的信息化套用能力。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電子政務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發展規劃及標準規範,統籌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省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工作,綜合管理和調度使用全省政務信息資源,組織協調信息資源匯聚共享和開放開發。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套用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和統建共享要求,新建或者共享利用電子政務資源,並負責信息的採集、更新、處理,配合做好數據匯聚共享和開放開發工作。
第八條 為電子政務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技術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根據職責或者協定承擔有關電子政務建設、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套用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資源,以及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所產生的信息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同級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負責綜合管理。
第十條 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工作應當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網路及信息安全保密規定,確保全全可控。
第十一條 對在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電子政務規劃和我省發展需要,研究制定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設區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備案後,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省級套用單位應當根據全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單位、本系統電子政務建設方案,並報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中央國家機關部署的我省電子政務建設任務,應當納入數字福建建設範疇。
第十四條 編制全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規劃公布後,制定部門應當就規劃的內容向公眾提供諮詢服務。規劃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布後的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電子政務建設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相關規範。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完善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的地方標準和相關規範。
第十六條 全省電子政務骨幹網路由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和運行管理。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網路接入工程。套用單位現有專網應當整合到全省電子政務網路體系。
第十七條 全省電子政務數據中心和物聯網政務套用平台實行統籌規劃,可以採用自建或者購買服務方式,由省、設區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組織建設,縣(市、區)套用單位統一接入使用市級數據中心和物聯網政務套用平台。
套用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數據中心。已經建成的部門專用數據中心,應當逐步整合到本級政務數據中心。
套用單位負責整合本系統感知資源。新增感知資源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進行統籌規劃建設。
套用單位應當向符合數字福建有關規範要求的雲平台購買備份服務。
第十八條 全省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巨觀經濟、信用徵信、文化和檔案檔案等基礎資料庫,以及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與交換系統由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統籌規劃並組織建設,具備條件的設區市可以按照規劃要求另行組織建設。
套用單位應當依託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與交換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未經批准,不得建設套用單位之間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與交換系統。
第十九條 政務信息採集實行目錄管理。採集目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會同套用單位編制,並根據機構職能和特殊業務需要及時更新。
套用單位應當按照採集目錄規定的範圍、內容和要求,組織信息採集工作,不得採集目錄範圍外的信息。能夠通過共享獲得的信息,原則上不再重複採集。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採集信息,應當徵得被採集人同意,說明信息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信息,不得非法披露所採集的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將獲取的信息提供給他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採集、使用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更正、刪除與其相關的不實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全省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平台由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委託技術服務單位統一建設和運行管理,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和社會化利用,保障開放共享,實現有效監管。
套用單位應當統一利用全省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平台匯聚和發布政務信息資源,保障數據權威性。
第二十二條 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行統籌規劃,由省、設區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組織建設,縣(市、區)套用單位統一接入使用市級網上政務服務平台。
套用單位應當推進網上辦事,行政權力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公布的非涉密事項應當按照規定逐步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
第二十三條 省級套用單位應當依照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編制業務軟體開發計畫,由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匯總編入數字福建年度工作要點,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業務軟體開發應當統籌滿足下級單位工作需要,支持全行業平台化套用,避免重複建設。多部門共用的業務軟體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統一規劃開發。
第二十四條 城鄉管理服務綜合格線平台應當由省、設區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和建設。套用單位不得建設專業格線平台,不得單獨開發和部署面向社區(村居)套用的終端;已經建成的系統和格線,應當逐步整合或者互聯互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和共享格線隊伍和格線終端。
第二十五條 呼叫中心、政務通平台(個性化專屬主頁)、移動套用客戶端等服務渠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和組織建設。
政府入口網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統一規劃和組織建設。
套用單位不得新建本系統專用服務渠道;已經建成的部門服務渠道,應當逐步遷移整合到統一的服務渠道或實現互聯互通。
第二十六條 信息網路安全保障和監管平台由省人民政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可以自建或者向有資質的單位購買服務。
套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本單位安全保障系統。
第三章 套用與服務
第二十七條 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外,電子政務信息資源依法實行無償的普遍共享。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等不宜開放的業務信息,套用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梳理履職所需信息共享需求,明確信息提供方式。省、設區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信息共享監督檢查、考核通報、安全和保密審查等制度,推動部門信息資源按需共享。
第二十八條 電子政務套用與服務實行目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並定期公布本級電子政務套用與服務目錄。
套用單位應當按照電子政務資源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共享使用列入電子政務套用與服務目錄的資源。
第二十九條 套用單位應當依託統一的政務網路體系、數據中心、備份中心,建設部署業務軟體,實施政務信息資源和業務軟體備份。
第三十條 套用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使用統一規劃開發的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績效考核、財務管理等通用業務軟體。
第三十一條 套用單位應當根據電子政務套用與服務目錄主動開展信息共享,將本單位業務信息發布給其他套用單位共享,及時提供其他套用單位所需的共享信息。
套用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其他套用單位共享的信息資源,提高業務服務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 直接使用中央國家機關業務軟體的套用單位,應當實現業務軟體與本省政務數據中心對接,建立數據返回共享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屬地存儲和套用。
省級套用單位應當根據下級工作需要,將集中存儲管理的信息及時返回或者開放給下級套用單位。下級單位應當支持上級共享利用本級信息。共享利用方案應當符合電子政務總體框架。
第三十三條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且按照安全規範要求生成的電子檔案(含證照),與紙質的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
套用單位應當推行電子政務全流程套用與服務,建立線上服務與線下服務相結合的一體化新型政務工作模式,減少制發各類紙質檔案;確需制發紙質檔案的,應當同步制發電子檔案以及紙質的檔案。
套用單位應當通過政務通平台主動推送政務信息、優先接收電子檔案,減少物理視窗業務受理,推行政務網上辦理,逐步實現政務服務同城通辦、異地通辦。
第三十四條 套用單位應當利用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數字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電子營業執照作為電子化身份識別介質,實現身份信息與業務系統的關聯,減少提交其他證照,逐步實現一證通辦。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網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業務,應當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資料。基礎信息變化的,應當通過政務通及時更新,確保信息及時送達。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省公共信息資源開放指南和目錄。
套用單位應當按照全省公共信息資源開放指南和目錄,完整、準確、及時向公民開放政務信息,提供高效的信息獲取方式,滿足公民信息需求。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和規範政務信息資源的增值開發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公益性開發利用以及大數據創新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信息資源有償開發利用。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應當依法進行,不得侵犯智慧財產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八條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各類辦事視窗的套用系統應當逐步接入社區(村居)政務綜合服務平台,實現由專業視窗向綜合視窗、單獨受理向統一受理轉變。
第三十九條 套用單位應當將面向城鄉管理和服務的業務系統接入城鄉管理服務綜合格線平台,從綜合格線平台共享業務處理所需的各類城鄉管理信息,不得成立單獨的格線隊伍。
第四十條 套用單位和技術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明確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級別和涉密信息系統等級。涉密網路按照涉密系統標準建設和管理,實行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制度;非涉密網路按照非涉密系統標準建設和管理,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套用單位應當對共享獲得的敏感信息做好套用審計工作,審計日誌應當報送敏感信息提供單位。
省人民政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監管機制,委託第三方定期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並會同相關單位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報告、信息安全情況通報和應急處理協調機制。
第四十一條 省、設區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子政務資源使用、運行、服務、管理等辦法,公布資源共享套用服務標準、規範和流程,明確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等級。
技術服務單位應當保障電子政務資源安全、可靠運行,方便套用單位的使用。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套用單位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技術服務單位建設和運行服務的監督評價,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 套用單位應當對技術服務單位的運行服務實施評價,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做好本級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技術服務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完整地提供相關資料,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實施整改並反饋。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將套用單位的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情況作為規劃項目的重要依據。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備案的設區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和省級套用單位電子政務建設方案不得實施;不符合統籌建設和不支持共享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予以批准建設,財政等部門不得予以安排建設資金;在建項目應當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情節嚴重的,終止項目;已經建成的項目不得予以驗收,暫停撥付運維資金。
第四十五條 套用單位共享使用電子政務資源,應當遵守有關運行維護和服務管理辦法,配合技術服務單位參加應急和備份恢復等工作。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察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遵循統籌規劃和整合共享,重複建設造成重大浪費的;
(二)未按照要求建立和更新維護相關電子政務套用和服務目錄,造成建設和套用出現重大失誤的;
(三)擅自擴大信息採集範圍,導致重複採集信息的;
(四)拒絕其他套用單位信息共享需求,影響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開展的;
(五)未按照要求向公民開放政務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同步生成、採用或者共享電子檔案,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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