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

2014年7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4〕98號印發《福建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備案條件和標準、備案程式、附則4章11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1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福建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閩政辦〔2007〕231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4〕9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7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7月14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14〕9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14日

管理辦法

福建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場是指飼養某一特定畜禽、具備一定條件的規模養殖場。
畜禽養殖小區是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欄舍,飼養某一特定畜禽、具備一定條件、由多戶農民分戶飼養、實行統一辦法管理的畜禽飼養園區。
備案是指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開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選址、規模標準、養殖條件予以核查確認,並進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備案工作,負責對外公布辦理畜禽養殖備案的條件、程式。
第二章 備案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申請備案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選址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養區,水源、土壤、空氣符合相關標準。
(二)建設布局符合有關標準規範,生產區、生活區、隔離區、污物處理區明顯分離,動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配套設施齊全。
(三)建立畜禽養殖檔案,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內容;制定並實施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獲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得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嚴格遵守休藥期規定。
(四)同一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只允許飼養一種畜禽,飼養的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按《動物防疫法》的要求,實行嚴格報檢制度。
(五)畜禽養殖小區應當實行統分結合的經營管理體制,在畜禽分戶飼養的基礎上,通過成立畜禽養殖合作組織或服務組織,實現統一經營服務。
第六條 達到以下規模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領取畜禽標識代碼(同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規模養殖場:豬存欄250頭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蛋雞存欄10000隻以上;蛋鴨存欄2000隻以上;兔存欄2000隻以上;肉雞年出欄50000隻以上;肉鴨年出欄2000隻以上;鵝年出欄2000隻以上;肉牛年出欄100頭以上;羊年出欄500隻以上。
畜禽規模養殖小區:豬存欄2500頭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蛋雞存欄50000隻以上;蛋鴨存欄10000隻以上;兔存欄10000隻以上;肉雞年出欄50000隻以上;肉鴨年出欄5000隻以上;鵝年出欄10000隻以上;肉牛年出欄200頭以上;羊年出欄2000隻以上。
其他畜禽的飼養規模標準參照執行。
第三章 備案程式
第七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備案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填寫《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表》,向所在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的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1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備案,發給畜禽標識代碼。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三)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同意備案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進行登記,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四)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備案情況進行匯總,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向省、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標識代碼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格式和備案順序統一編號,每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只有一個畜禽標識代碼。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標識代碼由6位縣級行政區域代碼和4位順序號組成,作為養殖檔案編號。各地要對養殖檔案實行規範化管理,逐步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電子檔案。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後需要對備案內容進行調整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查確認後,重新備案。
第十條 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備案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監督抽查。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備案或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取消其備案資格,註銷畜禽標識代碼,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1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福建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閩政辦〔2007〕2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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