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權力清單

辦公室關於公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權力清單的通知閩審改辦〔2014〕133號 [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2014-12-31字號:T | T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單位: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推行省級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14〕40號)精神,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留行政權力432項。其中,省級行使195項,實行屬地管理237項。具體為:行政審批6項、行政確認4項、行政處罰374項、行政強制17項、行政裁決1項、行政獎勵1項、行政監督檢查18項、其他行政權力11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權力事項中,需要以掛牌機構、直屬機構或其他機構名義行使職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實行屬地管理的事項,省級部門應加強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對重大事項、特殊情形或跨區域的事項,省級部門仍可直接行使相關職權。

各級各部門不得在公布的行政權力清單外或超出規定許可權實施行政權力事項,違反規定的,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附屬檔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權力清單

福建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權力清單
  • 發布文號:(2014〕133號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
行政審批,確認,

行政審批

表一:行政審批(共6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子項名稱
實施依據
審批部門
1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1.《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2.《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第十條第一款 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註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准登記註冊後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199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號公布,2004年工商總局令第10號修訂)
第五條第二款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准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省工商局
2
企業核准登記
(含4個子項)
1.公司及分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1.《公司法》
第六條第一款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條第一款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第二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省工商局
2
企業核准登記
(含4個子項)
2.公司及分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3.《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第三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註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企業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登記條件的,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省工商局
2
企業核准登記
(含4個子項)
3.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經營單位開業、變更、註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2014年工商總局令第63號修訂)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准後,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式和應當提交的檔案、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註銷登記。註銷登記程式和應當提交的檔案、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註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工商局
2
企業核准登記(含4個子項)
3.合夥企業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1.《合夥企業法》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定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檔案。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並在登記時提交批准檔案。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2.《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97號)
第二條第一款 合夥企業的設立、變更、註銷,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第三條 合夥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夥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夥企業登記。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夥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於合夥企業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做好合夥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07﹞108號)
根據《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設區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省工商局
2
企業核准登記(含4個子項)
4.個人獨資企業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1.《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九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檔案。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2.《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號公布, 2014年工商總局令第63號修訂)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准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第三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範圍,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的,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於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省工商局
3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含3個子項)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三條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定、契約、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合營企業經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六條 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應當自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3.《外資企業法》
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4.《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7號)
第五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 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2010年工商總局令第47號)
第五條第三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管理。
省工商局
2.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國務院發布,根據2014年《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二十條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七條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契約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外資企業法》
第十條 外資企業分立、合併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7號)
第六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含3個子項)
3.外商投資企業註銷登記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國務院發布,根據2014年《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九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後,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告審批機構,並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二十三條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3.《外資企業法》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4.《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7號)
第七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省工商局
4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和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
(含4個子項)
1.外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242項:“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實施機關: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附屬檔案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54項“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第55項“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下放後實施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3.《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是指依法經營廣告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本規定合稱為中外合營廣告企業,以下同),以及外資廣告企業。
第七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外國投資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四條規定的檔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檔案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後,由外國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五條規定的檔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呈報檔案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外國投資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按企業登記註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
省工商局
4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和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
(含4個子項)
2.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項目審批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第三條 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五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可以經營設計、製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業務,其具體經營範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第六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二條規定的檔案,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檔案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後,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三條規定的檔案,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營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按企業登記註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
省工商局
3.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後,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程式另行報批,並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一)更換合營方或轉讓股權;
(二)變更廣告經營範圍;
(三)變更註冊資本。
省工商局
4.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241項:“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實施機關為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第八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
(二)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徵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見後,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決定批准的,同時將批准檔案抄送設立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持設立分支機構的批准檔案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到其分支機構設立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註冊手續。
省工商局
5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及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含3個子項)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及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237項:“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准”,實施機關: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關於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1992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號)
第四條 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項目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註冊。
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第二十二條 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省工商局
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及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
1.《關於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1992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號)
第十條 外國企業登記註冊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的程式和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2.《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第二十六條 代表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外國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及常駐代表機構註銷登記
1.《關於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1992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號)
第十一條 外國企業《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不再申請延期登記或提前中止契約、協定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2.《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企業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6
廣告許可審批
(含3個子項)
1.廣告經營資格審批
1.《廣告法》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2.《廣告管理條例》(國發[1987]94號)
第六條 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分別情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一)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具備經營廣告業務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發給《營業執照》;
(四)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3.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05年工商總局令第18號)
第七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廣告經營者登記手續:
(二)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申請兼營廣告業務應當辦理廣告經營許可登記的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或其授權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4. 《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工商總局令第16號)
第二條 從事廣告業務的下列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廣告經營活動:
(一)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
(二) 事業單位;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
第十條 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在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核准的廣告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未申請變更並經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改變廣告經營範圍。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發生變化,廣告經營單位應當自該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變更《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廣告經營單位由於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或者停止從事廣告經營的,應及時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並定期對轄區內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廣告經營單位進行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廣告經營資格檢查的具體時間和內容,由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確定。
廣告經營單位應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其廣告經營情況進行的日常監督,並按規定參加廣告經營資格檢查。
省工商局
6
廣告許可審批
(含3個子項)
2.菸草廣告審批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第238項:“ 菸草廣告審批”,實施機關:工商總局、省級人民政府廣告監管機關或其授權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廣告監管機關
2.《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05年工商總局令第18號)
第八條 廣告客戶申請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以外的媒介為捲菸做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菸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1996年工商總局令第69號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菸草廣告,是指菸草製品生產者或者經銷者(以下簡稱菸草經營者)發布的,含有菸草企業名稱、標識,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等內容的廣告。
第五條 在國家禁止範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發布菸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准。
菸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託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傳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准。
3.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第239項:“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實施機關:工商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屬檔案2第239項。
3.《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04年工商總局令第17號)
第一條 為加強印刷品廣告管理,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九條 廣告經營者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申請報告(應載明申請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名稱、規格,發布期數、時間、數量、範圍,介紹商品與服務類型,傳送對象、方式、渠道等內容);
(二) 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申請表;
(四)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首頁樣式。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廣告經營者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決定。予以核准的,核發《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不予核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二年。廣告經營者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可以向原登記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省工商局

確認

表二:行政確認(共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子項名稱
實施主體
實施依據
備註
1
股權出質登記
省工商局
1.《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08年工商總局令第32號)
第三條 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2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和認定
省工商局
1.《產品質量法》
第八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第三款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二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2.《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10﹞51號)
第五點第(四)項:省工商局商品質量檢驗分局主要職責為承擔全省工商系統商品質量抽查和檢驗檢測工作。
3
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及延續認定
省工商局
《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辦法》(200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福建省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
本辦法所指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福建省著名商標管理和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福建省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為註冊商標,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該商標實際使用已滿三年;
(三)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四)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質量優良、穩定,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五)申請人近三年無商標侵權行為。
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註冊商標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認定福建省著名商標。
第十一條 福建省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準予延續,每次延續有效期為3年。
4
假冒偽劣商品的甄別、確認
省工商局
1.《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一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3.《商標法》
第六十條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 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10﹞51號)
第二點第(四)項: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
表七:行政監督檢查(共18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子項名稱
實施主體
1
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與之有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省工商局
2
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監管
省工商局
3
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交易市場的監管
省工商局
4
企業登記、年度報告等行為的監管
省工商局
5
企業名稱使用的監督管理
6
管轄範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的監督
省工商局
7
企業公示信息的監管
(含2個子項)
1.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企業公示虛假信息進行核查
省工商局
2.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
8
經營異常名錄(含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
(含2個子項)
1.經營異常名錄管理
省工商局
2.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
9
商品質量和服務抽查檢驗及監督檢查
省工商局
10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省工商局
11
拍賣企業及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工商局
12
經紀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務的監督檢查
省工商局
13
契約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省工商局
14
農資市場的監督管理
省工商局
15
糧食經營活動中的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
省工商局
16
汽車經營企業和汽車集中交易市場的監督檢查
省工商局
17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的監督
省工商局
18
對省級登記和上級授權管轄的廣告經營單位的廣告經營資格檢查
省工商局
表四:行政強制(共17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主體
1
查封、扣押涉嫌壟斷行為的相關證據
省工商局
2
查封、扣押涉嫌直銷活動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省工商局
3
查封、扣押涉嫌傳銷活動的資料、財物及經營場所
省工商局
4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的物品
省工商局
5
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查封
省工商局
6
查封涉嫌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外地產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經營單位
省工商局
7
查封、扣押涉嫌無照經營的資料、財物或場所
省工商局
8
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臨時扣留
省工商局
9
扣押違法經營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專用工具、設備,或者查封有關場所
省工商局
10
扣押涉嫌非法經營易製毒化學品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或者查封有關場所
省工商局
11
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及有關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或者查封有關場所
省工商局
12
查封、扣押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
省工商局
13
查封、扣押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物品
省工商局
14
查封、扣押涉嫌侵犯世界博覽會標誌專有權的物品
省工商局
15
對擅自生產、銷售未經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且沒有營業執照的查封
省工商局
16
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生產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商品及其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生產經營設施或場所
省工商局
16
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生產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商品及其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生產經營設施或場所
17
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的工業產品
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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