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射釘器射釘彈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福建省射釘器射釘彈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射釘器射釘彈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機構:福建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7月8日
  • 實施日期:2017年7月8日
暫行規定全文,解讀,

暫行規定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91號
《福建省射釘器射釘彈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于偉國
2017年7月8日
福建省射釘器射釘彈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射釘器、射釘彈的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射釘器、射釘彈的生產、銷售、購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射釘器是指按照國家標準生產製造的,以擊發射釘彈使火藥燃燒產生的高壓氣體,推動射釘等進行作業的工具。
本規定所稱射釘彈是指按照國家標準生產製造的經射釘器擊發燃燒,產生高壓氣體推動射釘等的火藥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射釘器、射釘彈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射釘器、射釘彈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射釘器、射釘彈的公共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射釘器、射釘彈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射釘器、射釘彈生產、銷售單位納入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定期檢查內部安全管理和流向信息登記等制度落實情況。
第六條 射釘器、射釘彈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和流向信息登記等制度,其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射釘器、射釘彈,對其購買、使用的射釘器、射釘彈應當採取安全措施進行保管。
禁止在流動或者臨時性攤點銷售射釘器、射釘彈。
第七條 射釘器、射釘彈的購買和銷售實行實名登記管理制度。
銷售單位應當如實登記購買人有效身份證件、聯繫方式、購買時間和產品代號、產品編碼、數量等信息,保留二年以上備查,並自銷售行為發生之日起3日內上傳至全省危險物品安全監管信息平台。
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射釘器、射釘彈的,應當留存購買者姓名、地址、聯繫方式等客戶信息,並保留二年以上備查。
購買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聯繫方式等客戶信息。
第八條 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使用登記台賬,記錄使用人和射釘彈消耗情況等信息,保存二年以上備查。
原持有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射釘器、射釘彈的,應當如實記錄射釘器、射釘彈信息以及受讓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九條 銷售單位一個月內向同一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射釘器2支以上或者射釘彈500發以上的,應當自銷售行為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射釘器、射釘彈丟失、被盜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錄入全省危險物品安全監管信息平台。
第十條 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改制、改裝射釘器、射釘彈。
第十一條 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內部安全管理、流向信息登記等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實名登記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留實名登記信息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使用登記台賬的;
(五)轉讓射釘器、射釘彈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買受人信息的;
(六)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相關事項的。
第十二條 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生產、銷售射釘器、射釘彈的;
(二)在流動或者臨時性攤點銷售射釘器、射釘彈的;
(三)改制、改裝射釘器、射釘彈的。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射釘器、射釘彈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17年7月8日,于偉國省長簽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191號令,公布了《福建省射釘器射釘彈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現就《規定》的有關問題進行政策解讀。
一、《規定》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射釘器、射釘彈是利用火藥能量發射射釘的緊固器材,主要用於軍用艦船和裝甲車輛的快速修補,在民用建築、安裝領域也套用廣泛。近年來,我省利用射釘器非法改制槍枝問題相對突出,一些製造企業為迎合非法改制需要,蓄意製造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射釘器和超大威力射釘彈,被少數不法分子利用改制槍枝實施殺人、搶劫、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暴恐分子利用射釘彈內發射藥製作爆炸裝置實施暴恐犯罪,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目前(2017年),射釘器、射釘彈未被列入管制器具,其生產、銷售未列入許可範圍,在各類五金店、網店均可購得。近年來,為加強對射釘器、射釘彈的公共安全管理,我省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射釘器射釘彈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2015〕678號)要求,嚴格督促省內銷售企業落實銷售射釘器、射釘彈實名登記制度,實行流向信息登記管理。因此,為了鞏固治理成果,加強對射釘器射釘彈的安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對這項工作予以規範,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
二、《規定》的管理對象是什麼?
為了明確管理對象,《規定》將管理的射釘器範圍限定為擊發射釘彈使火藥燃燒產生高壓氣體,推動射釘進行緊固作業的工具,不包括其他以氣瓶、空壓機等為動力,威力小,且構造複雜,尚未發現改制成槍枝案例的射釘器(第三條)。
三、《規定》如何開展射釘器、射釘彈的安全管理工作?
為了建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機關具體負責,其他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安全管理工作體制,《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射釘器、射釘彈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射釘器、射釘彈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射釘器、射釘彈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四、《規定》如何強化射釘器、射釘彈的安全管理措施?
為了建立健全射釘器、射釘彈的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完善安全管理措施,確保全全監管落到實處,《規定》從以下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將射釘器、射釘彈生產、銷售企業納入治安保衛重點單位進行管理(第五條);二是明確射釘器、射釘彈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第六條第一款);三是明確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射釘器、射釘彈,禁止在流動或者臨時性攤點銷售射釘器、射釘彈(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四是禁止改制、改裝射釘器、射釘彈(第十條)。
五、《規定》對射釘器、射釘彈購銷實名登記管理有何規定?
實行購銷實名登記管理是加強射釘器、射釘彈源頭管理的重要措施,公安部《關於加強射釘器射釘彈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2015〕678號)、《關於對空包彈管理有關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11〕3號)均明確要求,銷售射釘器(彈)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度,有利於掌握流向信息,及時查處違法改制行為。因此,《規定》明確射釘器、射釘彈的購買和銷售實行實名登記管理制度,銷售單位應當如實登記購買人和銷售產品的有關信息,購買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客戶信息(第七條)。
六、《規定》如何建立射釘器、射釘彈流向信息登記管理制度?
為了建立射釘器、射釘彈流向信息登記管理制度,《規定》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射釘器、射釘彈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流向信息登記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二是要求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建立使用登記台帳(第八條);三是建立射釘器、射釘彈購銷使用報告制度(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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