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條例

《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條例》經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共25條,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條例
  • 頒布機關: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9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1日
簡述,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初步審查報告,相關報導,

簡述

《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條例》經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

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條例
(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台職業教育合作,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職業教育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台灣同胞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並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閩台職業教育合作中的相關問題,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規劃、管理及其他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台灣事務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與大陸的企業、學校、科研機構等組織合作,在本省設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辦學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設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辦學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設立條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批准。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依法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單獨設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鼓勵在台灣地區具有優勢且符合本省發展需求的專業領域開展閩台職業教育合作。開展閩台職業教育合作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一)舉辦各種層次學歷和非學歷的職業教育;
(二)開展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
(三)舉辦職業技能培訓;
(四)建立職業教育教學與科研資源共享平台;
(五)建設師資培訓基地和學生實訓基地;
(六)舉辦各類職業技能競賽;
(七)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產業轉型升級的技術技能人才需求預測,引導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專業設定、辦學規模,規範辦學標準,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就業創業。
第十條 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設立職業教育辦學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引進台灣地區職業教育的辦學模式和專業課程、教材,培養符合本行業、企業發展需求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十一條 鼓勵台灣地區的職業院校和本省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企業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補貼、購買服務、助學貸款、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參股、租賃、託管等形式參與閩台職業教育合作辦學與管理。
第十二條 鼓勵現有各類園區、企業設立閩台職業技能師資培訓基地和學生實訓基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台灣地區的職業院校可以受託管理本省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部分院系,並根據有關規定在專業設定、專業課程和教材使用、人事管理、教師評聘、收入分配等方面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十四條 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相關專業技術工作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台灣同胞可以申報評聘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申請參加職業技能等級鑑定。
第十五條 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台灣同胞可以受聘於相關單位任職,不受本單位現有編制的限制,聘任時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第十六條 台灣地區有關機構頒發的職業教育及相關技能證書,經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可以在本省適用。
第十七條 受聘於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院校、科研機構的台灣同胞可以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本省相關學科領域的科研項目。
第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閩台職業教育合作項目的金融產品,為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提供服務。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可以依法將建築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作為抵押財產,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住房、醫療、子女就學、養老等方面為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台灣同胞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安排資金,用於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實訓基地建設、技術研發、師資培訓和人才引進等方面。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提供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建立閩台職業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依法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閩台職業教育師資培訓規劃,組織本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教師赴台培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閩台職業教育合作項目赴台學習培訓的教師和學生,應當簡化辦理手續;因緊急事件需要出入境的,應當予以優先辦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閩台職業教育納入教育督導範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閩台職業教育合作項目的辦學條件、教育質量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告知同級人民政府台灣事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07年1月,由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並經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福建省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綱要》指出,必須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培養層次,建設好一批職業院校及區域性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實用性、技能型人才,形成與構建海峽西岸經濟區九大支撐體系相適應的職業教育體系。2014年2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對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進行了部署,確定了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五項任務措施,牢固確立職業教育在國家人才培養體系中的重要位置,促進形成“崇尚一技之長、不唯學歷憑能力”的社會氛圍,激發年輕人學習職業技能的積極性,引導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職業教育。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省的職業教育已經具備一定的規模,但是職業教育整體水平不高,一些職業院校教學管理模式、教育理念相對滯後,缺乏高素質的師資隊伍,技能人才培養與經濟社會發展不協調,難以滿足社會需求。
而台灣具有比較完善的職業教育體系以及高素質的教師隊伍,這是推動台灣上世紀60年代經濟騰飛的重要功臣。台灣職業教育在課程開發、職業資格證書、產學合作、創新教育等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很好地借鑑。目前,台灣優質的高等職業教育缺乏生源,急於尋找新的發展空間。這些因素決定兩岸職業教育的互補性很強。為了推進我省職業教育的進一步發展,十分有必要借鑑台灣職業教育先進的理念和管理經驗,充分利用其豐富的職業教育資源,因此,加強兩岸職業教育合作勢在必行。基於閩台之間地緣相近、血緣相親、法緣相循、商緣相連、文緣相承的“五緣”優勢,我省在引進和利用台灣職業教育的先進理念、職業教育的優質資源方面具有更多的地緣優勢。但是,由於海峽兩岸的職業教育資源和職業教育發展的程度不同,政治、法律制度存在差異,閩台之間的職業教育合作還處於初級階段。閩台職業教育的合作還需要進一步強化和發展,需要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以實現閩台職業教育的雙贏。為建立兩岸職業教育合作的長效機制,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平台建設,使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規模和層次迅速向縱深發展,通過立法為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提供法治保障已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此外,我省閩台職業教育合作中的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有待規範化、法制化。10多年來,我省在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一些較有成效的工作經驗和做法,這些做法需要通過立法上升到法律層面,使其在我省閩台職業教育合作工作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關於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管理的職責分工問題。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是兩岸教育合作的一個重要方面,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專門的機構加以協調管理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協助,明確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管理的職責分工顯得十分必要。因此,在《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及其他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職業教育技能培訓主管部門、台灣事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相關工作。
(二)關於閩台職業教育辦學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問題。台灣的職業教育具有完善的體系,高素質的教師隊伍,相比我省而言,台灣職業教育優勢明顯,主要表現在:一是職業教育體系完善;二是職業教育辦學定位明確;三是師資力量雄厚;四是職業教育資源得到充分利用。為充分利用台灣地區優質的職業教育資源,允許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與內地的企業、學校、科研機構等組織合作在本省設立閩台職業教育辦學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在《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可以與內地的企業、學校、科研機構等組織合作,在閩設立閩台職業教育辦學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設立閩台職業教育辦學機構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閩台職業教育技能培訓機構的,由省人民政府職業教育技能培訓主管部門審批。閩台職業教育辦學機構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校企合作問題。校企合作是閩台職業教育合作中的重要內容。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發展離不開企業的參與。為了促進職業院校與企業合作,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強職業教育服務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在《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鼓勵本省高等院校、台灣地區高等院校同本省企業實行聯合培養人才方式,培養套用型、技能型人才。
(四)關於從台灣地區引進教師的教學與科研待遇問題。加強閩台職業教育的合作,引進台灣優質的師資是一個重要方面。要引進來,關鍵還要留得住。這就要求給予引進的教師以相應的待遇,但是限於有關政策的限制,引進的台灣教師在科研課題的申請和職稱評聘方面還受到很大的限制,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台灣同胞可以單獨受聘於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並可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相關學科領域的科研項目。二是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台灣同胞在本省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相關專業技術工作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申報評聘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申請職業技能鑑定。三是在《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參與閩台職業教育合作、引進到職業教育院校具有本科學歷以上的台灣同胞可受聘於相關部門任職,不受本單位現有編制的限制,聘任時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五)關於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保障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合法權益,是閩台職業教育合作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在《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告知同級人民政府台灣事務主管部門。
《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11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通過立法建立閩台職業教育交流合作的長效機制很有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就完善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學,以及加強服務與保障等問題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工委匯總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為進一步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法制委組織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赴泉州調研,實地考察職業院校,召開座談會徵求當地人大常委會、政府及有關部門、部分省人大代表及當地職業院校教師和學生代表的意見和建議。6月29日,召開了有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和省直相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7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三十次全體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原則問題
有的委員和僑台工委提出,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應增加“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作為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原則之一。為此,建議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原則。”
二、關於閩台職業教育辦學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根據國務院2015年4月頒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台灣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自貿試驗區單獨設立非學制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為此,建議增加規定:“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可以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單獨設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批准”,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三款。
此外,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對審批主體和許可權的規定,建議將草案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設立閩台職業教育辦學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設立條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批准”,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
三、關於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人才培養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閩台職業教育合作要以培養我省產業轉型升級急需的技術技能型人才為目標。為此,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產業轉型升級的技術技能人才需求預測,引導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專業設定、辦學規模,規範辦學標準,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一款。
四、關於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閩台職業教育辦學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實踐中已有台資企業舉辦為本企業、本行業培養人才的職業院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必要將這一有益經驗上升為法規。為此,建議增加規定:“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設立職業教育辦學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引進台灣地區職業教育的辦學模式和專業課程教材,培養符合本行業、企業發展需求的技術技能人才”,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此外,有的委員和僑台工委提出,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為此,建議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政府補貼、購買服務、助學貸款、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措施,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參股、租賃、託管等形式參與閩台職業教育辦學與管理”,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二款。
五、關於引進台灣職業教育管理模式問題
有的委員和僑台工委提出,要創新合作方式,積極引進台灣職業教育管理的先進經驗。為此,建議增加規定:“台灣職業院校可以受託管理本省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部分院系,並根據有關規定在專業設定、專業課程教材使用、人事管理、教師評聘、收入分配等方面享有辦學自主權”,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六、關於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服務和保障問題
(一)關於台籍教師的權益保障。有的委員提出,目前台籍教師在住房、醫療、子女就學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具體的問題,有關政策也不夠明確。為此,建議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住房、醫療、子女就學、養老等方面為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台灣同胞提供服務和保障”,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二)關於資金支持。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加大對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資金支持力度。為此,建議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安排資金,用於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實訓基地建設、技術研發、師資培訓和人才引進等方面”,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三)關於閩台職業教育師資培訓。有的委員提出,加強職業教育師資培訓對於引進台灣職業教育的教學理念、教學模式很有必要。為此,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閩台職業教育師資培訓規劃,組織本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教師赴台培訓”,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四)關於簡化赴台手續。有的委員和僑台工委提出,要簡化辦理手續、縮短辦理時間,方便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師生赴台學習培訓。為此,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閩台職業教育合作項目赴台學習培訓的教師和學生,應當簡化辦理手續;因緊急事件需要出入境的,應當予以優先辦理”,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五)關於加強評估和管理。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評估和管理,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此,建議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納入教育督導範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閩台職業教育合作項目的辦學條件、教育質量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條序作了相應的修改和調整,在此不一一說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初步審查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於2014年5月26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負責對“條例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一是提前介入,精心準備。我委從去年開始提前介入立法起草工作,多次參與起草部門的調研、論證,聯合法工委、教科文衛工委成立初審工作小組,收集、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和台灣地區的相關資料,做好初審前期工作。二是認真開展立法調研、論證。組織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赴福州、廈門、漳州等地調研,走訪相關省直部門、職業院校、行業組織和台協會,分類別、多場次召開專家學者、部門論證會和職業院校、台企座談會,徵求各方意見。三是赴台聽取建議。10月份,我委與教育廳、法制辦相關人員入島聽取意見,先後拜訪台灣6所技職大學和2家職業教育團體,與10多所大學、基金會的負責人及赴台交流師生座談。在此基礎上,我委對草案進行認真討論研究,形成了初審報告和草案修改建議稿。現將初步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福建與台灣在職業教育領域各有優勢,具有較強的互補性。改革開放以來,我省職業教育在較快發展的同時也面臨不少問題,如經費投入不夠,“雙師型”教師不足,校企合作長效機制不夠健全,學生缺乏實訓平台等,迫切需要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以及先進的辦學管理模式。而台灣在職業教育體系、辦學理念、師資培訓、產學合作等方面積累了不少經驗可以借鑑。台灣島內職業教育資源相對閒置和我省加快職業教育發展的需求,構築了雙方的合作基礎和空間,加強交流合作是雙方的共同利益訴求。
今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明確了今後一段時期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為進一步推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指明了方向。近年來,閩台職業教育交流合作成為我省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亮點和優勢,閩台職業教育交流日益頻繁、合作不斷升溫,積累了一些較好的做法和經驗,需要立法予以肯定和提升。與此同時,國家賦予福建的一系列對台先行先試政策,包括支持開展兩岸校際合作、職業培訓、資格考試和認證、職稱評定等,這些舉措亟需法規加以規範和引導。此外,閩台法律制度存在差異,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交流合作長效機制,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為此,我委認為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對“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立法原則
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是職業教育的兩種主要形式。統籌發展各級各類職業教育,堅持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並舉,實現二者的融通互補,是我國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和趨勢。因此,建議根據職業教育法的表述,明確本條例所指的職業教育包括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提出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產教融合、特色辦學等原則,閩台職業教育交流合作應當遵循上述原則,推動兩岸職業教育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因此,建議根據決定精神,對本條例的立法原則做適當調整。
(二)關於健全企業參與制度
現代職業教育體系中,企業發揮著重要辦學主體作用。《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明確要求,研究制定促進校企合作辦學有關法規和激勵政策,深化產教融合,鼓勵行業和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台灣職業教育的發展經驗也表明,校企合作可以有效提高人才培養的針對性,滿足企業實際用人需求,推動職業教育與產業發展相互融合。因此,建議在條例中制定具體舉措支持校企合作。
一是鼓勵我省和台灣地區的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與企業建立校企合作平台,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
二是鼓勵企業建立實訓平台。通過稅收優惠等措施,調動企業參與積極性。企業因接受實習生所實際發生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自辦的、以服務學生實訓為主要目的的企業或經營活動,享受稅收等優惠。
三是鼓勵台資企業參與辦學。職業教育集團在促進教育鏈和產業鏈有機融合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建議條例通過鼓勵台資企業參與本省職業院校的辦學和職業教育集團的運作,聯合舉辦專業、職業技能鑑定站、公共實訓基地等,推進產教結合、校企一體化辦學。
(三)關於建設“雙師型”教師隊伍
造就一批既能勝任理論教學,又能指導學生實踐的“雙師型”教師,是職業教育發展的基礎和關鍵。我省“雙師型”教師的整體數量、結構和質量與職業教育發展需求仍有一定差距。而台灣職業教育經過多年發展,積累了相當數量經驗豐富的“雙師型”教師。我省可以通過引進台灣教師隊伍,輸送我省骨幹教師赴台培訓、參與教學等方式,協同培育、快速帶動我省“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培養建設。因此,建議條例制定相應的鼓勵措施。
一是鼓勵閩台共建師資培訓基地。“雙師型”隊伍的培養需要重點建設一批職業教育教師培訓基地,形成教師理論研修與企業實踐並重、教師資格和職業資格並舉的培養培訓體系。建議條例鼓勵我省和台灣地區的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企業合作建立師資培訓基地,培養教學資格與職業技能兼備的教師隊伍。
二是積極引進台灣“雙師型”教師。鼓勵我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聘請台灣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教育機構的教師任教,並根據我省引進人才的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四)關於鼓勵社會各方力量參與辦學
職業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各行業生產的變化密切相關,只有在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行業和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態勢下,才能形成合理的結構體系。因此,建議在條例中增加鼓勵社會各方力量參與職業教育辦學的條款。
一是引導閩台社會各方力量發揮各自優勢,通過多種方式參與職業教育。建議條例通過建立政府補貼、購買服務、助學貸款、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閩台職業教育辦學、管理和評價。鼓勵政府、行業、企業、社會團體等通過合作、參股、租賃、託管等多種形式實行聯合辦學,參與閩台職業教育合作。
二是引進台灣職業教育管理模式。支持台灣職業院校委託管理本省職業院校或部分院系,支持台灣職業院校在本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內組建二級學院,並享有一定的辦學自主權。鼓勵在本省參與閩台合作的職業院校建立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支持在符合條件的院校設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
(五)關於維護師生權益
閩台職業教育交流合作伴隨著大量教師互訪、學生互派活動,閩台職業院校、企業等主體之間也產生大量的合作關係,需要通過法律方式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維護師生權益,營造良好教學環境。因此,建議條例中增加維護師生權益的相關規定。
一是維護師生智慧財產權,激勵閩台職業教育師生科技創新。鼓勵閩台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的教師和學生共同承擔科研項目,開展技術研發,其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成果,可在企業作價入股。
二是明確各方權責,維護師生權益。閩台職業教育合作學校之間、學校和企業之間,應當簽訂聯合培養人才協定,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上崗實習的學生,建立實習責任保險制度,企業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三是簡化出入境手續,增強服務意識。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選派學生和教師赴台學習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簡化辦理手續,縮短赴台審批時間。赴台學習師生因緊急事件需要出入境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此外,建議對“條例草案”的個別條款、字句做相應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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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台在職業教育領域各有優勢,具有較強的互補性。”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華僑(台胞)工作委員會主任路平26日在此間表示,當前,台灣職業教育資源相對閒置和福建加快職業教育發展的需求,構築雙方的合作基礎和空間。
當天,在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以期通過地方立法,建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交流長效機制。
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是兩岸教育合作的重要內容。為充分利用台灣優質教師資源,福建擬允許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與大陸的企業、學校等設立職業教育辦學機構等。該草案第六條提出,“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可以與本省的企業、學校、科研機構等組織合作,在閩設立閩台職業教育辦學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關於閩台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該草案在第十條中規定,“鼓勵本省和台灣地區的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與企業建立校企合作平台,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
路平表示,職業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各行業生產的變化密切相關,只有在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行業和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態勢下,才能形成合理的架構體系。
為此,該草案第十二條提出,“建立政府補貼、購買服務、助學貸款、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閩台職業教育辦學、管理和評價。”
另外,福建擬放寬台灣教師在科研課題的申請和職稱評聘方面的限制,把台灣優質師資引進來。該草案在第十一條中提出,“台灣同胞可以單獨受聘於從事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的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並可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相關學科領域的科研項目”。
“由於兩岸職業教育發展程度不同,政治、法律制度存在差異,閩台職業教育合作還需強化。”福建省教育廳廳長鞠維強指出,十餘年來,福建在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方面積累了一些經驗,需要通過立法上升到法律層面,以更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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