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2014年9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4〕49號印發《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及調整、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基金管理和運營、基金監督、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12部分。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2013年印發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實施意見》(閩政〔2013〕15號)不再執行。

參保範圍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4〕49號
  • 印發時間:2014年9月4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4年9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閩政〔2014〕4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我省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我省戶籍的城鄉居民可持居住證在省內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具體辦法按照《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我省城鄉居民在省內異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4〕38號)執行。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個檔次(每100元一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下同)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但最高繳費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鼓勵多繳多得。省政府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每年度補助、資助金額及個人繳費總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補貼由財政提供,主要用於支付基礎養老金、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以及喪葬補助金等。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選擇100元繳費檔次標準的,政府補貼3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標準(100元),政府補貼增加10元;對選擇8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標準的,政府補貼均為100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46~59周歲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至60周歲,在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前允許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的部分,補繳部分政府給予相應繳費補貼。省級財政根據不同檔次對應的補貼標準和各地不同的財力狀況,分別以80%、60%、40%、20%的比例對縣(市、區)進行分檔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確定);其餘部分由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和縣(市、區)分擔,具體比例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有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再行提高繳費補貼標準的,提高部分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
要鼓勵和引導城鄉中青年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政府另行規定。
對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併發症人員以及非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為其代繳不低於50%的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對城鄉重度殘疾人,政府為其全額代繳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承擔。允許繳費困難群體個人增加繳費,繳費後政府仍按相應檔次予以繳費補貼。
對農村45~59周歲生育兩個女孩或一個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鎮45~59周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選擇不同繳費檔次予以相應政府補貼的基礎上,省財政再增加20元繳費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對省里確定的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與省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捆綁使用,省財政根據各地不同的財力狀況,分別以80%、60%、50%的比例對縣(市、區)進行分檔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確定;其餘部分由各設區市和縣(市、區)分擔,具體比例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在國家確定的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基礎上,根據我省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省政府適時調整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70元,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部分的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支出。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保險關係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之轉移。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有條件的市、縣(區)可先行探索建立喪葬補助制度,在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按死亡當月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個月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從市、縣(區)財政補貼中支出。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按規定參保、繳費的城鄉居民,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無力參保縣及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人員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參保高齡職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符合規定條件的,不用繳費,可從參保登記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若中斷繳費,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應補足15年,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若不參保繳費,則年滿60周歲不享受基礎養老金。但允許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現已超過60周歲的城鄉居民,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合併實施兩年內補辦參保登記手續,補繳保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從辦完補繳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養老金待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八、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或符合持居住證在省內異地參保條件、需要跨統籌區域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轉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轉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健全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現階段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管理,以後逐步提高管理層次,直至實行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根據服務對象數量充實加強基層工作力量。要加強鄉(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職責,確保有專人負責,並配備相關設備設施。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對村(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根據完成的工作量給予一定的補貼或獎勵經費。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地方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開支。
各市、縣(區)要不斷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探索採取安全、穩妥、有效的方式,將信息網路向村(社區)延伸;要推行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加強村級金融服務便民點建設,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補貼的撥付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民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實施意見》(閩政〔2013〕15號)不再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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