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福建省食品商販和城鄉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七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福建省食品商販和城鄉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七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3.28
  • 實施時間:2002.03.28
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所作的關於提請審議廢止《福建省食品商販和城鄉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6項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及其說明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所作的關於提請審議廢止《廈門經濟特區和內地經濟聯合的規定》的議案及其說明。
會議認為,《福建省食品商販和城鄉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頒布施行後,在一定時期內對我省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鑒於這些法規或與上位法和 W T O規則不相一致;或涉及的內容是我國加入 W T O所作的承諾,應當由國家統一立法;或有新的法律、法規取代,無繼續存在的必要,決定自即日起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1.《福建省食品商販和城鄉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辦法》(1985)
2.《福建省抵押貸款條例》(1991)
3.《福建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條例》(1991)
4.《福建省經紀人條例》(1993)
5.《福建省中等職業教育條例》(1994)
6.《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條例》(1996)
7.《廈門經濟特區與內地經濟聯合的規定》(1984)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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