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收費暫行辦法

福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收費暫行辦法(1991年5月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書名:福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收費暫行辦法
  • 法規名稱:福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收費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 1991-05-08
  • 實施時間:1991-05-08
  • 效力屬性:有效
  • 法規編號: 137089
  • 頒布部門:福州市政府
第一條,第二條,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外向型經濟發展,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使用費,是指使用土地資源的費用,不含土地開發費,不含征地、拆遷費用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凡在福州市鼓樓、台江、倉山、郊區和馬尾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除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外,均領按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
市轄八縣的土地使用費收費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自行確定,報市土地管理局備案。
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費標準與優惠辦法按《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場地使用費收取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土地使用費標準根據土地用途和土地等級確定。福州市鼓樓區、台江區、倉山區、郊區和馬尾區的收費標準見附表一。
第五條經有權機關考核確認的產品出口企業與技術先進企業(以下簡稱兩類企業),其土地使用費給予適當優惠,具體標準見附表二。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兩類企業,經企業申請,土地使用費徵收部門與市經貿委核准,可免繳或減繳當年土地使用費。
第六條福州市區土地等級劃分見附屬檔案三。同土地等級的土地使用費根據等級內部差異,其收費標準可作上下20%的浮動。
當審定的建築容積大於2.5時,容積率每增加一個單位,其土地使用費相應增加30%。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建設期間內土地使用費,按規定標準的20%至30%繳納,由市土地管理局核定,建設期限以施工建築執照規定的期限為準。
第八條土地使用費由外商投資企業繳納,但土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中國合作者投資或合作條件的,除企業契約另有約定外,由中國合營者,中國合作者繳納;租用房屋或通用廠房的,除企業契約或租賃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房產出租者繳納。
第九條土地使用費繳納日期從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計算,但第一個日曆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以後按年繳納,每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交清,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納款額2‰的滯納金。
第十條土地使用費隨經濟發展、供需情況及投資環境的改善,可作相應調整,每次調整幅度不超過30%,調整間隔不少於三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經貿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土地使用費在批准用地的五年內按原標準執行,以後改按調整後的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中國合作者投資或合作條件的,土地使用費在契約期間不作調整。
開辦教育、文化、科學技術、衛生和社會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非盈利性項目的,經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經貿、財政部門核准,予以減免。
外商投資企業因不可抗拒因素,繳納土地使用費確有困難的,經申請,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經貿部門審批,可予以減免。具體審批辦法由上述部門制定,按章辦事。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費由土地管理局徵收,上繳市財政,市財政部門設立土地使用費專戶,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財政部門按土地使用費入庫總數的3%返回土地管理部門,用途同代征勞務費。
第十二條華僑和港、澳、台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企業繳納土地使用費,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外資投資企業已徵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徵收土地使用稅。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福州市區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標準(略)
附表二:福州市區產品出口與技術先進企業土地使用費標準(略)
附表三:土地等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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