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電

禁電

禁電(jindian),2006年教育部171條漢語新詞之一。即禁止電動車上路行駛。類似的還有“禁摩”。2006年11月廣東省政府已經批准廣州全面禁止電動腳踏車上牌、上路行駛。記者從廣州市公安部門獲悉,根據省政府的批覆,廣州市政府近期即將正式出台廣州市範圍內(含從化市、增城市)對電動腳踏車不予登記、不準上路行駛的有關規定,將全面禁止電動腳踏車上牌、上路行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電
  • 外文名:jindian
  • 釋義:禁止電動車上路行駛
  • 公布時間: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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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探究

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交通法律法規,電動腳踏車應該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如果沒有非機動車道則應該靠右行駛),而且時速不能超過15公里,在橫過機動車道時也應該下車推行,但電動腳踏車駕駛者都沒有遵守這些規定。 更為嚴重的是,由於電動腳踏車不需要上牌,也沒有實行登記制度,電子眼拍攝到的交通違法行為交警部門無從處罰,許多電動腳踏車駕駛者在沒有見到交警現場執勤的情形下闖紅燈、亂轉向、逆行,有的釀成交通事故悲劇。

要求

自2005年9月1日禁止異地機車上路以來,由於廣東省“關於電動腳踏車能否上路”的批覆遲遲沒有下來,導致一部分民眾購買電動腳踏車代步,且大部分是超標電動腳踏車,致使東莞市街頭電動腳踏車明顯增加,由此引發了涉及電動腳踏車的交通事故大幅增加。據交警部門統計,自2006年9月1日以來截止到7月16日,全市共發生涉及電動腳踏車的交通事故448宗,造成34人死亡,522人受傷,同期上升397.78%、750%和427.27%。其中2007年1月-7月15日全市共發生涉及電動腳踏車事故325宗(比2006年同期增加235宗),造成29人死亡,386人受傷(比去年同期增加287人)。據交管科民警介紹,電動腳踏車占用機動車道行駛、未按規定讓行、逆向行駛、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是電動腳踏車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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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舉措

交管部門:將打擊無證經營電動車
根據方案要求,在禁止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工作期間,工商部門將不再核發新的電動腳踏車經營企業營業執照,不再受理含電動腳踏車經營項目企業的任何變更登記,不再通過電動腳踏車經營企業年檢執照,同時還將組織打擊無證經營的電動腳踏車。 據介紹,東莞還成立了“禁止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工作領導小組”,領導成員、辦公機構一併由市綜合整治機車工作小組統籌兼任,各鎮街參照成立相關領導機構。
2007年7月23日,東莞市“治摩辦”明確表示:廣東省政府已經批准東莞對電動腳踏車不予登記、不準上路行駛,東莞將於8月15日起全面禁止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據了解,此後仍有不少市民對電動腳踏車還抱有希望,仍在繼續購買電動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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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查扣的電動腳踏車,相關部門將區分超標和非超標兩種情形分別處理。對超標電動腳踏車,當事人提供合法來源證明或補辦相應手續的,交警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後,及時退還車輛;當事人在30日內未提供被扣留車輛的合法來源證明、沒有補辦相應的手續或者未接受處理的,交警部門將對車輛依法予以公告;3個月未處理的,對車輛依法拍賣或強制報廢。
對屬於非機動車範疇的電動腳踏車,當事人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的,交警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並收繳罰款後,及時退還車輛;對於當事人沒有提供車輛合法來源證明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的,在通知當事人後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交警部門將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東莞市“治摩辦”提醒廣大市民,東莞在出台不準予電動腳踏車登記上路行駛的規定後,公安交警部門對駕駛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將嚴格依法處罰,請廣大市民不要再購買和使用電動腳踏車。

市民看法

東莞市政府從以來一直強調,一定會禁止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然而,不少市民依舊購買電動腳踏車代步。在2006年禁止異地機車上路行駛階段,甚至出現了購買電動腳踏車的一段高潮。 車行:大力推銷小型電動車
交警扣留電動車交警扣留電動車
雖然電動車行極力對顧客模糊“禁電”政策的明確性,但電動車銷量還是普遍受到了一定的衝擊,銷售量下降比較明顯。這幾天,電動車行大都已經得知東莞將於8月15日禁止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然而,電動腳踏車價格不降反升,普漲100元。“電動車漲價是因為電瓶漲價了,每個電瓶都漲了50~100元不等。”位於莞城區東縱大道的祥龍電動車行的楊經理告訴記者,他們不會因為大限臨近而降價拋售電動腳踏車。“即使是東莞禁止電動車上路行駛,買電動車的人少了,我們也不能做虧本生意,賣不了我們可以退回廠家,實在不行的話,我們還可以把電動腳踏車轉移到其它地方經營。”

評論

禁摩之後,廣州再接再厲,近期將禁止電動腳踏車上牌、上路。與禁摩只限於老八區不同的是,“禁電”範圍更廣,包括增城、從化兩市,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連農村也不放過。
雖然政府給出的禁摩、禁電的理由,都難以服眾,也與“以人為本”的理念相背離,但是,禁摩、禁電已成事實或即將成為事實。即使部分市民對此頗多不滿,也已是於事無補了。惟今之計,於受影響市民而言,也只好積極姿態來面對,以儘快適應這一“殘酷”的現實。
但即使如此,禁摩、禁電的後續影響,以及由此造成對城市貧困群體的心理影響卻不可低估,也不容有關部門不予以關注和引導。筆者認為,禁摩、禁電最大的影響在於,進一步剝奪了城市窮人的生活幸福感。
首先禁摩、禁電是對窮人權利的侵害。因為政府的政策直接剝奪了窮人群體選擇交通工具的權利與自由,使得窮人群體的謀生手段或出行便利受到了限制、擠壓與影響。同時,也使得窮人群體明顯地感受到了權利受損的挫敗感。這種權利的剝奪感、挫敗感,可能會使城市窮人群體對政府決策乃至政府產生牴觸情緒,如果這種情緒得不到疏導和消弭,則還可能造成政府與窮人群體之間情感的疏離和斷裂,這有違政府與城市困難群體之間的和諧共處。
其次,禁摩、禁電對窮人群體的利益直接構成損害。在城市當中,以機車、電動腳踏車為主要謀生手段或交通工具者,都是城市當中相對貧困的群體,而且,機車和電動腳踏車在窮人的心目中並非是可有可無的點綴。要么是謀生手段之一,要么是主要的交通工具。所以,禁摩、禁電迫使其機車被強行報廢,而電動腳踏車則因“得物無所用”而成為一堆廢鐵。這樣一來,直接導致窮人財產的損失或閒置。這種利益的受損是直接的,因而其感受也是深刻的,將令窮人原本就顯得非常脆弱的幸福感,變得更加虛無而難以維繫。
接的感受是,以犧牲窮人道路行駛權來遷就富人(如私家車主)對道路的占有,以剝奪窮人的手段來滿足富人對交通暢順的欲望。政府這種有偏袒富人之嫌的公共政策,難免造成窮人對政府情感的疏離,同時加劇社會貧富群體之間的矛盾和斷裂,甚至會引起“仇富”情緒的蔓延。公共政策的“歧視”和利益的直接受損,將進一步加深窮人的“相對剝奪感”。顯然,這對窮人的幸福感,是一種打擊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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