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新論

票據法新論

《票據法新論(修訂新版)》包括:票據法之意義、票據法之性質、票據與票據法之演進、票據之演進、票據法之沿革、票據法之統一趨勢、票據之經濟效用、票據之法律關係、票據行為之概述、空白授權票據、票據行為之代理、票據之瑕疵、票據權利之概述、票據權利之取得、票據權利之行使與保全、票據之抗辯、票據喪失、 票據時效、票據這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之黏單、匯票、發票、承兌、參加承競、保證等。

基本介紹

  • 書名:票據法新論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04年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300050508
  • 作者:梁宇賢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頁數:325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票據法新論(修訂新版)》:商事交易,首重交易之簡便性、公平性、敏捷性、確實性、安全性,此為商事法之理論基礎,由此決定商事法本身又具有私法兼公法性、技術性、營利性、國際性、協調性、進步性之特性。

作者簡介

梁宇賢,台灣高雄縣人,台灣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暨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美國邁阿密大學法學碩士,范諾曼大學法學博士,美國耶魯大學研究員,香港珠海書院客座教授。現任台北大學法學系教授。主要著作有:《民法概要》、《法學緒論》、《公司法論》、《商事法要論》、《票據法新論》、《海商法論》、《保險法》等。

圖書目錄

緒論
第一章 票據法之意義
第二章 票據法之性質
第三章 票據與票據法之演進
第一節 票據之演進
第一項 中國票據之沿革
第二項 歐洲票據之沿革
第二節 票據法之沿革
第一項 法國法系
第二項 德國法系
第三項 英美法系
第四項 中國法系
第四章 票據法之統一趨勢
第一項 早期國際票據法統會議
第二項 國際聯盟之日內瓦國際票據法統一會議
第三項 聯合國之國際票據法統一會議
第四項 國際商會理事會之決議

本論
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 票據之意義
第二節 票據之性質
第三節 票據之分類
第四節 票據之經濟效用
第五節 票據之法律關係
第一項 票據關係
第二項 非票據關係
第六節 票據行為之概述
第一項 票據行為之意義及種類
第二項 票據行為之性質
第三項 票據行為之特性
第四項 票據行為之要件
第七節 空白授權票據
第一項 空白授權票據之意義
第二項 空白授權票據行為之性質
第三項 空白授權票據之成立要件
第四項 空白授權票據之性質
第五項 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
第八節 票據行為之代理
第一項 票據行為之代理的意義及要件
第二項 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
第三項 隱名代理
第四項 無權代理
第五項 越權代理
第六項 表見代理
第七項 票據行為之代行
第八項 票據行為之代理與票據行為之代行及空白授權票據之區別
第九節 票據之瑕疵
第一項 票據之偽造
第二項 票據之變造
第三項 票據之塗銷
第四項 票據之毀損
第十節 票據權利之概述
第一項 票據權利之意義及要件
第二項 票據權利之性質
第三項 票據權利之種類
第十一節 票據權利之取得
第一項 原始取得
第二項 繼受取得
第十二節 票據權利之行使與保全
第一項 票據權利行使與保全之意義
第二項 票據權利行使與保全之方法
第三項 票據權利行使與保全之處所
第四項 票據權利行使與保全之時間
第五項 票據訴訟之管轄法院
第十三節 票據之抗辯
第一項 票據抗辯之意義
第二項 票據抗辯之種類
第三項 票據抗辯之限制
第四項 票據之善意取得與票據抗辯限制之區別
第四節 票據喪失
第一項 票據喪失之意義
第二項 票據喪失之補救
第五節 票據時效
第一項 票據時效之意義及立法例
第二項 票據時效之期間
第三項 票據時效之中斷
第十六節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一項 概述
第二項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意義及性質
第三項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要件
第四項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管轄法院
第五項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效力
第十七節 票據之黏單
第一項 黏單之意義
第二項 黏單之要件
第三項 黏單之效力
第二章 匯票
第一節 總說
第一項 匯票之意義
第二項 匯票之種類
第三項 匯票之格式
第二節 發票
第一項 發票之意義
第二項 發票之款式
第三項 發票之效力
第三節 背書
第一項 背書之意義
第二項 背書之法律性質
第三項 背書之款式
第四項 背書之種類及其轉讓記載方式
第五項 背書之禁止
第六項 背書之連續
第七項 背書之效力
第八項 背書之塗銷
第四節 承兌
第一項 承兌之意義
第二項 承兌之性質
第三項 承兌之種類
……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序言

近二十年中,隨著國家的進步,我國的法學研究無論在公法或私法領域均取得長足的進展,法學成果豐碩,法學英才輩出。以法律制度為研究對象的法學也就成為一個實踐性和針對性極強的學科。我國要建立完善、合理的法律體系,其中的基礎性工作,即理論的論證、框架的設計和實施中的糾偏等,都有賴於法學研究的進一步深入,這就對我國法學研究、法學教育機構和廣大法律理論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實證明,法學研究水平的不斷提高,依賴法學家、法律工作者的不斷努力,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學術界的交流、溝通,更成為法律人開拓視野,激發創造力所必不可少的外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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