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律規制

票據法律規制

《票據法律規制》內容簡介:自從我國票據法頒布以來,對票據法的研究方興未艾。既有金融操作的純技術角度對票據操作進行解讀的研究,也有從法律規定本身對票據法的詮釋,同時不乏運用縱橫比較法對票據法進行理論上更深層次的探討。《票據法律規制》作者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借鑑眾多有關票據、票據法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的成果,力求對票據法進行全方位的梳理和檢視。以此為出發點,形成了《票據法律規制》所固有的特色。

基本介紹

  • 書名:票據法律規制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04年1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801853080 
  • 作者:曾月英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頁數:325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檢察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內容簡介

《票據法律規制》是當代經濟法文叢之一。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票據的基本特性
一、票據是有價證券
二、票據是金融證券
三、票據的基本性能
第二章 票據的起源及票據法沿革
一、外國票據的沿革
二、世界領域票據法之沿革
三、世界票據法的統一趨勢
四、我國票據及票據法的沿革
第三章 票據種類的選擇確定
一、學理上的分類
二、法律上的分類
三、主要票據種類的具體分類
第四章 票據簽章合法性的法律規制
一、票據簽章的方法
二、票據簽章的種類
三、票據簽章的效力
第五章 票據背書合法性的法律規制
一、背書的特徵
二、票據背書的記載事項與格式
三、票據背書的種類
四、票據背書的效力及法律後果
五、票據背書的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六章 票據代理合法性的法律規制
一、票據代理的特徵
二、票據代理的規則
三、票據代理的效力
第七章 票據保證合法性的法律規制
一、票據保證的特徵
二、票據保證的種類
三、票據保證的製作規則
四、票據保證的效力
五、票據保證的實務操作
第八章 票據質押合法性的法律規制
一、設定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
二、票據質押背書的效力
三、質押票據的背書轉讓或再行背書質押
四、禁止轉讓票據的質押
五、票據質押實務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九章 票據付款合法性的法律規制
一、票據付款的特徵
二、付款的法定程式
三、提示付款的法律效力
四、付款人的法律責任
五、票據付款實務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十章 票據承兌合法性的法律規制
一、承兌的內涵及特徵
二、承兌的種類、程式及記載事項
三、提示承兌的法律規制
四、承兌的時間及效力
五、票據承兌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十一章 空白票據合法性的法律規制
一、空白票據的基本性質
二、有效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
三、空白票據的種類及特點
四、空白票據的法律效力
五、空白票據實務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十二章 票據粘單合法性的法律規制
一、粘單的內涵界定
二、粘單的要件及其效力
三、粘單的效力
第十三章 票據抗辯合法性的法律規制
一、票據抗辯的概念和特點
二、票據抗辯的種類
三、票據抗辯的限制
第十四章 票據追索合法性的法律規制
一、追索權的概念、特徵和種類
二、追索權行使的原因及條件
三、追索權的效力
四、追索權的喪失及救濟
五、票據追索權的實務操作
第十五章 票據時效合法性的法律規制
一、付款請求權的時效
二、追索權的時效
三、票據時效中斷
四、時效期間的計算
五、票據喪失後的補救期限
第十六章 票據偽造和變造的法律規制
一、票據偽造、票據變造的概念和特徵
二、票據偽造、票據變造的法律效力
三、票據偽造、票據變造的法律後果
第十七章 票據違法與犯罪的法律規制
一、票據詐欺的法律規制研究
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法律規制研究
三、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的法律規制研究
四、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的法律規制研究附錄: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三、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五、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六、支付結算辦法
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支付結算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八、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辦理銀行匯票及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九、粵港港幣支票聯合結算管理辦法
十、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文摘

(3)本票是一種出票人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與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本票除了見票即付的以外,一般都有一定的期間限制。在這一點上與匯票相同,而與見票即付的支票有別。由於本票大都是約期付款,所以本票有時又稱為期票。
綜上所述,本票是一種出票人簽發時,承諾自己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受票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額的票據。2.本票的分類按照不同的標準,本票可作不同的分類:(1)按本票上是否記載受款人的姓名為標準,本票可以劃分為記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和無記名式本票。
記名本票,是指出票人在票面上明確記載了受款人的姓名或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的名稱的本票。出票人簽發這種本票後,必須將此本票交付與票面記載的受款人,才發生票據的效力。受款人如要轉讓該本票,只能按背書的方式轉讓。
指示本票,是指出票人在票面上不僅明確記載了受款人的姓名或名稱,而且附加了“或其指定的人”字樣的本票。發票人對這種本票,不得禁止持票人依背書而轉讓,否則就與其記載權利人的方式相矛盾。當然,持票人如要轉讓該本票也只能按背書的方式轉讓。

序言

自從我國票據法頒布以來,對票據法的研究方興未艾。既有金融操作的純技術角度對票據操作進行解讀的研究,也有從法律規定本身對票據法的詮釋,同時不乏運用縱橫比較法對票據法進行理論上更深層次的探討。本書作者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借鑑眾多有關票據、票據法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的成果,力求對票據法進行全方位的梳理和檢視。以此為出發點,形成了本書所固有的特色。
從全書的內容上來看,既對票據、票據法的基本問題進行了概括研究,也根據本人的研究方向和專長,對票據行為、票據的法律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的探究;既有理論上的探討,又對票據法實務操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予以剖析。使之既在票據法理論研究上有相當的深度,又對司法實務有借鑑指導作用。同時,正值本書付諸出版之際,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對票據法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訂,本書也將此內容一併納入。瑕不掩瑜,本書中的錯誤紕漏,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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