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階層化

社會階層化(social stratification),亦譯“社會分層”、“社會層化”、“社會成層”。根據一定標準, 如身份、地位、聲望、財富、權力等,將社會成員劃分為高低有序等級層次的社會現象。由社會地位差異造成。主要形態:種姓制、等級制、階級與階層。確立分層標準的重要依據:經濟水平、受教育程度、職業類別及原有家庭社會背景等等級變數。傳統社會等級結構比較封閉、穩定,個體的社會流動較難發生;現代社會等級結構趨於開放、變動,社會流動率提高,其中個體的教育成就常成為向上流動的重要媒介。

在西方,德國社會學家韋伯被視為首先對此進行研究的人。他關於社會地位的理論已成為一種經典性觀點。韋伯認為,分層的決定因素是財富、權力和聲望;經濟分化產生階級,權力分化產生政黨,社會分化產生利益集團,他們三位一體,構成分層模式,其中任何一個因素都會轉化為其他兩個。韋伯的分層理論及其多元劃分標準奠定了西方分層理論的基礎。繼他之後,出現多種不同的分層模式。其中,美國社會學家沃納依據財產、地位、聲望綜合指標提出的上上層、上下層、中上層、中下層、下上層、下下層六等級分層模式和帕森斯按職業種類分層的模式較有影響。實際上,社會階層的高低,基本上按其所能掌握的社會資源多少來評定,常用主觀探究法和客觀探究法。一般認為,社會階層地位高低與社會的文化價值標準緊密相關。分析單位有個體、群體和國家三種。結構功能主義者視其為社會發展必要過程,認為社會需求決定分層形式,表明社會成員持有共同的價值標準。衝突論者認為其並非社會發展的必要過程,當權者的利益決定分層形式,利益集團之間的競爭和衝突產生分層,並妨礙社會有效行使其功能。1966年美國社會學家倫斯基提出新的分層理論,試圖將二者統合起來。馬克思依據社會成員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及其在生產關係中的地位,提出階級劃分理論,與西方社會學界的非階級劃分形成鮮明對照。也有學者將馬克思的階級理論歸為社會分層衝突論。1936年,史達林根據社會主義社會剝削階級已消亡、生產資料公有的特點,提出社會主義社會中階級劃分為工人、農民、知識分子。80年代後,中國學者根據現行社會不排斥非社會主義經濟成分的異質結構狀況,增加了個體勞動者及私營企業主階層。也有人提出以職業與職務、收入與消費、文化與教育三項指標確定分層模式。教育社會學著重研究社會分層與教育的相互作用,即它如何影響個體的教育成就,教育如何改變個體的階級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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