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簡稱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是指經過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批准,作為統一本地區量值的依據,在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的計量標準。

定義,使用範圍,法律依據,

定義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與部門、企事業單位計量標準的區別在於,在處理計量糾紛時,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進行仲裁檢定出具的數據具有法律效力。部門、企事業單位計量標準要想取得上述法律地位,必須經有關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專門授權。

使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核准事項辦理的依據、許可條件、申請要求、受理工作程式和要求、辦理工作程式和要求、業務流程、業務檔案和記錄以及相關流程。
本標準適用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核准事項的申請、受理、評審、決定、送達、歸檔、複查、變更、撤銷及封存、補領證書的辦理。
本事項由市局和區縣局按照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等級分別實施:
市局辦理:北京市計量檢測科學研究院除最高等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外的其他等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核准;各區、縣計量檢測所最高等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核准;計量授權單位計量標準器具核准。
區、縣局辦理:各區、縣計量檢測所除最高等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外的其他等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核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6日發布,1986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國務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1987年2月1日起實施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05年1月14日發布,2005年7月1日起實施
JJF1033《計量標準考核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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