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轉移支付

社會保障轉移支付

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是指為了解決社會保障財政資金縱向不平衡和橫向不平衡問題,中央政府將本級部分財政收人或者社會保障收入按照規範、科學、透明的方法無償讓渡給地方財政(主要是省級單位財政)專門用於支持社會保障事業建設,以達到調節地區間社會保障支出差異、逐步實現地區間社會保障供給均等化目標的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措施、制度和事業的統稱。

基本形式,運行管理問題,

基本形式

關於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基本形式問題,目前學術界還未做深入的研究。周順明按照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的基本形式的分類思路,將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分為一般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專項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特殊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和政策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四種類型。其中,一般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是對依靠自有收入和分享收入仍無法滿足社會保障支出需求的地區提供的轉移支付;專項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是上級政府給下級政府的附帶條件的社會保障補助;特殊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是在遇到特大自然災害、嚴重事故等非常情況下的特殊補助;政策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是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社會保障補助。
對此,筆者保留意見。因為按照學術界的主流觀點,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最基本的分類是分為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性轉移支付兩種。其中,一般性轉移支付不規定撥款的使用範圍和要求,地方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使用撥款,相當於為地方政府增加了一筆收入;專項性轉移支付是指規定資金用途、附有條件的轉移支付,多數是針對地方某項工程、某類公共服務的轉移支付或者是中央委託事項的撥款,專款專用是該類轉移支付的最基本特徵。
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明顯帶有專款專用的性質和特徵,只能用於發展地方社會保障事業,提高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水平,不能挪作他用。所以,筆者認為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是一種典型的專項性轉移支付。同時,根據專項性轉移支付內部的分類方法,我們可以將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分為非配套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和配套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兩種基本形式。
非配套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一筆固定數額的補貼,規定它必須用於發展社會保障公共服務事業,但並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資金。配套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是指地方政府必須自己籌集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障款項,才能有資格接受中央政府的社會保障撥款。
配套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封頂配套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和不封頂配套性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兩種類型。前者指的是中央政府會明確規定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最高數額,在這個限額以下,中央政府按規定的比例對地方政府社會保障項目進行補助,超過這個限額將不再增加補助。

運行管理問題

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運行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按照核算的社會保障轉移支付金額下撥或平行轉移社會保障資金的過程。許多已開發國家之所以能夠以公式化的形式確定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以非人格化制度應對主觀因素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因為它們基本上都建立了專門機構來調整政府間的財政關係。一般來說,國際上政府間轉移支付的制度化管理有中央/國家政府機構、國家立法機構、政府問關係委員會和獨立機構(撥款委員會)四種模式。其中,中央/國家政府機構管理模式由中央和國家機構直接負責轉移支付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國家立法機構管理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巴西(由巴西國會上院作為轉移支付具體公式制定和監控的主要決策負責機構);政府間關係委員會模式提供一個制度化的、限制性的政治談判場所,憲法和法律體系通常會對這種談判做出限制;獨立機構(撥款委員會)模式大多是由中央政府設立,用來向執行或者立法機構報告一個永久的或周期性的轉移支付基本方案。
中國目前的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由財政、民政等多個部門管理,過於分散,掌握和分配轉移支付撥款的單位有財政部的一些專業司局,也有其他中央部委,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資金使用分散、浪費和低效率等問題。為了更好地增加中央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透明度,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更好地處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社會保障財政關係和分配關係的協調問題,中國有必要成立一個專門的、具有權威性的政府間轉移支付理事會,專門負責政府間的轉移支付包括社會保障轉移支付事務。為了確保其權威性和公正性,理事會的成員應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官員,並且吸收一流的財政學家、社會保障專家、社會學家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參加,理事會的工作應該得到財政部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的通力合作和支持。
具體到社會保障轉移支付,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研究、分析和制定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政策和制度,起草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負責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方案的總體設計、修訂、解釋和諮詢工作;蒐集、處理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相關政策信息和數據材料,規劃和建立實施規範化的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所需的信息系統;確定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年度規模,就每個年度的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方案提出建議;協調各方在社會保障轉移支付中可能產生的利益和意見衝突;對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最終效果進行調查、追蹤、反饋、監督和評估,在預算規定的範圍內對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支出行為和收入努力程度進行必要的監督,不斷提高社會保障轉移支付資金的運用效果;每年單獨向全國人大提供一份關於政府間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報告,對過去若干年度的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情況做出可靠的評估,同時對下一年度(或3—5年)的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情況做出預算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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