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社會公共財產

社會主義社會公共財產

社會主義公有制在法律上的存在形式。社會主義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財產形式。包括:全社會的公共財產,又稱全民的公共財產;部分勞動民眾的集體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主義社會公共財產
  • 包括:全社會的公共財產
  • 又稱:全民的公共財產
  • 屬於:全體勞動者共同所有
公共財產,集體財產,

公共財產

屬於全體勞動者共同所有,一般採取國家財產的形式。它是通過剝奪資產階級和其他剝削階級的私有財產建立起來的,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而迅速增長。國家財產包括:國有的工廠、商店、農場、銀行、鐵路、公路、航空、水運、郵電以及國有的礦藏、水流、森林、土地和其他天然資源。國家財產由國家按照社會全體勞動者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統一支配,或由國營企業按照統一計畫實行自主經營。某些國有的礦藏、森林、土地等自然資源和小企業,可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租賃等方式,由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經營。

集體財產

通過勞動者自願聯合和集資建立的,歸部分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包括城鄉合作經濟所有的生產工具、建築物、土地、運輸工具和其他各種生產資料。一般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勞動者的集體意志和利益支配和使用,也可由參加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承包經營。
公有制經濟的產品
社會主義社會的公共財產還包括公有制經濟的產品。這些產品,一部分作為生產資料用於生產過程,仍是公共財產;一部分作為公共消費資料,如文化教育設施,公共醫療設施,體育設施等等,也仍是公共財產;一部分個人消費品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分配給勞動者,成為個人財產(見社會主義社會的個人財產)。
愛護和保護公共財產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是社會主義國家富強和全體勞動者共同富裕的源泉。勞動者作為社會生產主人的責任和他們的共同經濟利益,是人們自覺地愛護公共財產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把愛護公共財產規定為公民必須遵守的義務。國家和各級經濟組織通過思想教育和行政措施,克服少數受舊社會思想影響的社會成員對待公共財產的不負責任的態度。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保護公共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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