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

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它決定了我國的土地不能買賣,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任何買賣或者變相買賣土地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
  • 全稱: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
  • 意義:土地立法的基礎
  • 目的:保護土地不受侵犯
  • 所屬:土地所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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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含義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土地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同時也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土地制度的核心,也是我國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土地立法的基礎。

憲法相關內容

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了我國的土地不能買賣,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為了保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受侵犯,同時也為了保護的我國的耕地資源,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買賣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改變財產的所有者,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除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公有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不能改變的。任何買賣或者變相買賣土地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制度意義

土地不僅是我國最緊缺的自然資源,而且是最重要的公有資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土地的商品屬性日益顯現。我國修改後的憲法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將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以實現土地的商品屬性。這樣不但有利於土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也有利於探索土地公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並且能夠促進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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