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勘查、採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

《礦產資源勘查、採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由地礦部和財政部於1987年7月1日聯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產資源勘查、採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
  • 時間:1987-07-01
發布信息,規定詳文,

發布信息

【頒布單位】地礦部;財政部
【頒布日期】1987/07/01
【文號】地發289號

規定詳文

礦產資源勘查、採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礦產資源法》規定,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取得探礦權。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採礦權。國務院於1987年4月29日以國發〔1987〕42號文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辦理勘查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辦理採礦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應當繳納登記費用。根據國務院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一、礦產資源勘查登記收費標準 1.國家地質勘查計畫的一、二類勘查項目和我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收費100元。 2.其他地質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收費50元。 3.變更勘查項目的工作範圍、工作對象、工作階段以及延續登記時間換取勘查許可證,均收費50元。
二、採礦登記收費標準 1.新建、在建、生產礦山採礦登記收費。 (1)大型礦山500元; (2)中型礦山300元; (3)小型礦山200元; 2.礦山企業變更開採範圍、礦區範圍、開採礦種、開採方式換領採礦許可證,均收費100元。
三、區分大、中、小型礦山企業的標準,以國家計委、財政部計計〔1978〕234號文附屬檔案三的有關規定為準。
四、登記收費辦法:申請登記單位按照登記許可權規定,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或補領許可證時,一次付清應繳費用。
五、勘查登記和採礦登記收取的費用在開支上稱為“礦產資源勘查、採礦登記管理業務費”,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主要用於登記管理業務的開支。包括: 1.業務管理經費:包括專業性技術會議費,審查覆核費用、調處勘查、採礦權屬糾紛,監督檢查費用以及根據需要聘請技術專家、法律顧問等臨時性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等項開支。 2.證冊印製費:包括許可證、申請登記書(表)、有關報表以及建立登記檔案所需的檔案袋、卡片印製費等項開支。 3.專項設備購置費:包括專用檔案檔案櫃、印製器具及建立用於登記管理的微機管理系統等項開支。 4.專業資料費:包括印發政策法令彙編、宣傳資料、經濟情報資料、統計資料、簡報等項開支。
六、登記費實行以收抵支的辦法,收入大於支出部分上交財政,列其他收入科目中的“規費收入”。
七、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勘查登記費和採礦登記費的管理,嚴格按規定執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所收取的費用由登記管理機關專款專用,專項管理,不得挪作它用,要認真執行財政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八、本暫行規定自1987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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