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原則

確實原則亦稱“確定原則” 。即徵稅活動必須有明確依據,在徵收過程中,由誰納稅、納何種稅、何時繳納、應納多少、如何繳納等,應是確定、明了的,以便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執行的原則。早在17世紀,古典經濟學派的創始人威廉·配第就針對當時英國存在稅制混亂、官吏濫用權力、稅收負擔過重等問題,在《賦稅論》 中提出了稅收的公平、簡便、節省三條標準。繼後,攸士第提出的徵稅六條規則中,就有徵稅必須明確這一標準。亞當·斯密吸收了這些成果,提出了公平、確定、簡便、節省四原則,把確定原則解釋為:“各國民應當完納的賦稅,必須是確定的,不得隨意變更” 。他認為,“賦稅雖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賦稅稍不確定,其害民實大”。

確定原則的內容,通常歸納為: (1)稅收必須以法律為依據; (2) 法律中對於納稅人,稅種、適用稅率、征免界限,違章處罰等,應作明確具體規定: (3) 這些資料必須公開,使每人都清楚自己應該如何納稅; (4) 每期應繳納稅額必須是唯一的,亦即計算結果應當是肯定的。稅收確定的原則,作為稅制改革的一般規則,對我國的稅制建設有借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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