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江區發改局

根據全省、全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發展計畫,以及基礎產業、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專項發展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碧江區發改局
  • 區域:碧江區
  • 服務對象:全市建設項目
  • 性質: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
(一)根據全省、全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發展計畫,以及基礎產業、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專項發展計畫;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任務及區域經濟調節的政策措施建議;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作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匯總和分析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參與組織重要經濟政策措施的貫徹實施;提出實施全市巨觀經濟政策及綜合運用經濟槓桿和對經濟運行及時調控的政策措施建議。
(三)做好全市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搞好資源開發利用、生產力布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引導和促進全市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四)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全市經濟體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量和資金投向及相關政策措施建議,銜接平衡各種資金來源,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編制全市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按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備案、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審批或上報,會簽重大技術改造項目; 向國家政策性銀行及商業銀行推薦申貸項目。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對外貿易的發展戰略、規劃、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措施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借用國外貸款項目的計畫管理;按許可權審核申報外資項目。
(七)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發展戰略的規劃;研究與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國民經濟信息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八)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規劃,提出逐步縮小地區差距的政策建議,參與扶貧開發;指導城鎮發展,推進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擬定和協調環境保護、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實施可持續發展。
(九)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與整個國民經濟的銜接平衡,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建議,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全區服務業發展的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對全市的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監督、管理;按照《招標投標法》對建設項目招投標及投資中介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情況和實施情況;協調解決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促進重點建設項目按質、按時竣工投產;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後評估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我市實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戰略措施和相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市引導科技投入的相關政策;提出我市高新技術產業重大項目並協調布局;研究分析我市信息產業的發展狀況,提出發展戰略,銜接平衡規劃,擬定發展政策。
(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協調鐵路、公路、機場在市內的建設事宜,參與鐵路、公路、機場建設的前期準備及建設中的協調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貴州省價格條例》、《貴州省定價目錄》、《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及有關價格法規;擬定地方性價格、收費管理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
(十六)研究擬定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價格體制改革方案及價格巨觀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我市價格對策的研究和價格水平的銜接工作;研究提出運用價格等經濟手段的政策建議,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市場價格。
(十七)研究制定全市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地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建立並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檢年審制度;統籌協調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依法建立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負責全市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八)負責價格預測、監測和監審;調查分析市場價格變化情況,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發布價格信息;指導協調行業價格,組織實施農產品成本調查,開展價格信息、成本審核等服務。
(十九)負責建立健全全市公益性服務價格、公用事業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的聽證會制度。
(二十)依法組織開展全市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國家機關收費、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負責價格案件的審理、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受理與調查工作;組織、指導價格社會監督工作;規範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打擊價格壟斷、哄抬物價、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環境。
(二十一)負責地區、部門、行業間的價格銜接,協調商品和價格服務以及國家機關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爭議、仲裁和價格諮詢。
(二十二)負責公、檢、法、司、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對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鑑定;接受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有形無形資產、各種商品和服務價格認證和評估。
(二十三)負責全市行政企事業單位物價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
(二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地發改委、物價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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