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農業委員會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農業委員會

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主管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管理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主管農業生產成果統計和農村經濟統計,協調農村內部各方面經濟利益關係。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98號)和《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委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石柱委發〔2009〕34號),設立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農業委員會(掛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委農村工作委員會履行縣委規定的職責,與縣農業委員會合署辦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農業委員會
  • 分類:委員會
  • 詞性:名詞
  • 民族:土家族
劃入的職責,增加的職責,取消(劃出)的職責,加強的職責,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劃入的職責

1.將原縣人民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縣農業局、縣農機局(不包括農村機電提灌管理職責)的職責劃入縣農業委員會。
2.將縣勞務經濟發展局(縣就業服務管理局)承擔的“陽光工程”項目建設,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職責劃入縣農業委員會。

增加的職責

1.增加重慶市農業委員會下放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農藥廣告審查的職責。
2.增加重慶市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下放的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制證權,拖拉機登記、制證權,拖拉機駕駛員交通信息卡辦理權的職責。

取消(劃出)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家、重慶市和本縣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原縣農機局承擔的機電提灌管理職責劃給縣水務局。
3.將石柱委發〔2008〕230號檔案明確的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行政處罰和內河交通運輸安全(漁船)行政處罰的職責委託給鄉鎮人民政府。

加強的職責

1.加強培育現代農民、實施現代農業、建設現代農村的職責。
2.加強農產品標準、檢測及質量控制的職責,加強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管的職責,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3.加強新農村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業和農村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農業和農村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配置和產品品質改善的責任;統籌協調全縣農業農村工作。
(二)牽頭組織全縣的新農村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新農村建設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擬訂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的統籌、分配、使用方案,並監督使用;負責“千村推進百村示範工程”建設工作,對鄉鎮新農村建設工作實施檢查、督促、考核。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
(四)參與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有關政策;組織起草、審查農業農村工作地方規範性檔案;負責主管產業的結構布局、調整、資源配置、產業間的綜合平衡,推進全縣農業產業化進程;負責全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管理、申報、評審工作。
(五)組織擬訂全縣果樹、蔬菜發展規劃及政策,組織擬訂全縣“菜籃子工程”的規劃、政策、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六)牽頭組織全縣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負責農業轉基因管理和農業生物安全管理;負責全縣農村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劃定及管理工作;負責土地面源污染監測與管理工作;依法或根據授權負責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管理和農業、漁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承擔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農藥廣告審查等農業及農業生產資料相關行政審核審批職責,依法查處農業、農機、漁政、水產等相關案件。
(七)擬訂全縣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責任,實施“陽光工程”,組織農業科技項目攻關和農業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審、推廣;歸口管理農業服務體系建設和管理農業方面的成人、農民職業教育和農業、漁業科研工作;組織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全縣農民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八)承擔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戰略、規劃、計畫和農業產業的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產業產品和綠色食品的申報、認證、質量監督管理;組織名牌農產品申報工作,實施農業名牌戰略。
(九)負責全縣植物(不含森林植物)檢疫及病蟲測報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產品的生產登記工作,組織制定主管產品的技術標準,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其他農產品技術標準,負責主管產業產品的種子、種苗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督管理。
(十)負責提出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套用水平;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組織實施農業機械推廣質量監督管理、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提高農機裝備和農機作業水平。
(十一)主管農業涉外事務,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業援外工作;指導行業協會、學會的管理工作;承擔農民體育協會相關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二)承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產業化建設項目的實施、管理、材料信息編報、項目評估、建成評價、諮詢服務等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農業委員(縣委農村工作委員會)設6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服務科牌子)。負責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以及綜合協調有關事項;負責對外協調、來客接待、會務承辦、固定資產管理,以及車輛管護等後勤事務工作;負責農業辦公自動化系統、機關電子政務建設與管理;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信息、目標管理及綜合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統戰、群團、綜治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擔農民體育協會相關工作;負責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承辦農業援外任務。負責組織起草、審查農業農村工作地方規範性檔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承擔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農藥廣告審查等農業行政審核審批職責。
(二)宣傳調研科。宣傳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參與農村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農業新聞宣傳等工作; 開展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農村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性建議;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農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專項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全縣農業、農村工作重要會議材料、綜合性檔案方案的起草。
(三)財務審計科。負責擬訂本系統項目資金管理、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負責提出本系統專項資金計畫安排方案;負責編報和執行部門財政預算;負責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銜接協調和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本系統經濟實體工作及經濟體制改革等工作;承擔對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的內部審計監督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對離任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四)項目管理科。貫徹執行國家和市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規劃的編制、立項、調研工作;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實施、管理、信息編報、建成評價;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的項目和資金的管理。
(五)農業機械管理科。負責擬訂農機產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農機裝備的技術措施建議,提出農機產品結構調整建議;負責農機化生產的組織工作;負責農機化項目的立項申報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機行業政務督辦工作;負責組織收集、預測和發布農機行業的經濟技術信息;負責拖拉機、農業機械駕駛操作培訓的監督管理; 監督落實農機補貼政策;負責農機化目標管理、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
(六)科教信息科。負責擬訂全縣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責任,實施“陽光工程”,組織農業科技項目攻關和農業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審、推廣;歸口管理農業服務體系建設和管理農業方面的成人、農民職業教育和農業、漁業科研工作;負責全縣農民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農業信息系統建設和農產品市場預測、預警,定期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組織指導農業名牌農產品申報工作,實施農業名牌戰略;指導協調農產品貿易工作;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協助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承擔組織開展農業標準化相關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農業生產資料安全監測、監督抽查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紀工委(監察室)。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農業委員會(縣委農村工作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1名。其中縣委農工委書記1名(由縣農委主任兼任),副書記2名(其中專職副書記1名),縣農委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不含兼職),科長(室主任)6名。黨內職務按有關規定配備。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6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