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軌道交通建設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建設的順利進行,促進軌道交通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
  • 地點:石家莊市
  • 屬性:人民政府令
  • 時間:2013年7月17日
發布信息,詳細條例,相關報導,

發布信息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號
石家莊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已經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一三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市長 王 亮
2013年7月17日

詳細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軌道交通建設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建設的順利進行,促進軌道交通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規劃、用地、投資、建設、設施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運輸系統中的城市捷運、輕軌等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高架道路(含橋樑)、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和冷卻塔)、控制中心、車輛段、停車場、變電站(所)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環控、通信、信號、給排水、空調、消防、防災和報警、售檢票、電扶梯、禁止門(站台門)、旅客信息系統、站內外導向標誌系統、隔音屏障、人防設施等,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定的其他相關設施。
第四條 軌道交通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安全第一、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軌道交通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中的重大事項。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安監、質監、城市管理、園林、水利、環保、文物保護、交通、公安、人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市、相關各縣(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軌道交通建設及開發所涉及土地的儲備工作,市土地收儲中心具體辦理相關業務。
軌道交通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正定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配合做好軌道交通相關工作,在財政、規劃、用地、建設、設施保護等方面優先保障軌道交通發展。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成立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簡稱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具體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和沿線綜合開發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軌道交通項目的報批、審批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支持重點工程的政策執行。
軌道交通建設過程中涉及到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安監、質監、環保、文物保護、交通、消防、人防、園林、水利等審批,由市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統一審批管理,各部門應當最佳化審批流程,優先辦理軌道交通行政審批手續。
第七條 電力、通信、給水、排水、供熱、燃氣等相關單位,應當優先保證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軌道交通發展,保護軌道交通設施,維護軌道交通建設秩序。
第二章 規劃與用地
第八條 軌道交通規劃包括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規劃(含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利用規劃)、軌道交通建設規劃以及相關的專項規劃。
第九條 編制軌道交通規劃應當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其他公共運輸建設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相銜接。規劃的制定應當徵求市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規劃、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組織編制,並依照相關規定報批。按照批准的規劃,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編制軌道交通年度建設計畫和相關專項規劃。
軌道交通規劃審批通過後納入城市規劃。經批准的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報批。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管理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規劃範圍內的土地,作為市政基礎設施用地納入規劃管理控制之中,保障軌道交通建設的需要。
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規劃紅線範圍內嚴格控制建設其他項目,確需與軌道交通設施連線、合建的項目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徵詢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的意見後,出具規劃條件,辦理審批手續。
軌道交通設施規劃用地控制,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並預留疏散空間。規劃軌道交通站點用地時,應當充分考慮軌道交通與常規公車輛、客運計程車、社會車輛、長途客運、鐵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的銜接,具備條件的應預留換乘樞紐、停車場等公共運輸和公共設施用地。
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設施用地,不得隨意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重新辦理報批。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劃撥方式供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軌道交通規劃要求和建設時序供應軌道交通設施用地。
軌道交通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地表、地上、地下立體分層登記制度,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使用情況辦理供地手續和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實行“地表、地上、地下統籌協調”的原則。其他新建工程與軌道交通建設相衝突的,按照優先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辦理。
軌道交通建設需要使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間時,相鄰的建(構)築物、市政管線等設施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下空間的,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和土地分層使用的原則處理,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權的限制,其上方和周邊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和土地的使用權人應當提供便利。
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物業結合建設的,周邊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軌道交通建設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三條 市地名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編制軌道交通沿線車站命名預案,經社會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投資與土地綜合開發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實行政府投入和多渠道籌集相結合的原則,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資本金的籌措,建立健全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投入、補貼和補償機制,保障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順利進行。
設立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管按照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執行。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軌道交通建設投融資工作,建設單位具體負責融資方案的落實,市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派駐專門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對軌道交通投資和工程建設資金使用進行跟蹤審計和監督。
第十七條 新建軌道交通的配套工程屬市政工程性質的,列入市城建計畫,並在市城建計畫中安排資金。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站點周邊物業需要與軌道交通出入口對接的,應遵循有償使用原則。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站點邊緣外側500米範圍內土地、軌道交通特定片區土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軌道交通用地控制範圍的,在制定土地儲備計畫和房屋徵收計畫時,土地儲備機構和房屋徵收部門應徵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的意見,其土地出讓淨收益全部用於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償還債務。
市、縣(市)土地儲備機構對軌道交通站點邊緣外側500米範圍內有開發價值的地塊優先收儲,滿足軌道交通建設融資需要。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對與軌道交通設施結構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須統一實施的項目,統一進行規劃設計、綜合開發。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的規劃為經營性用途的土地,涉及軌道交通項目安全、對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別要求的,可以採取招標方式出讓,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建設項目需要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屬市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內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渣土處置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予以減免;需要繳納的其他稅費,可以減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二十三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軌道交通工程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對軌道交通工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收繳和使用進行專項管理。
第四章 建設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
軌道交通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設備供應、驗收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二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採用工程總承包、建設-移交(BT)、建設-運營-移交(BOT)等運作模式,報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省、市相關規定,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設備、材料等的採購,依法組織招標,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參建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減少軌道交通對上方和周圍已有建(構)築物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影響,保障其安全。
施工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止粉塵、廢水、廢氣、噪音、振動對周邊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對軌道交通工程建設負總責。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質量檢測單位、監測單位以及其他與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質量有關的單位,依法承擔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質量責任。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的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質量負責。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質量的監督管理,應結合軌道交通項目的建設模式及特點,制定專門的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管理辦法,明確軌道交通項目質量監督及驗收標準。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質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永久或者臨時遷改市政管線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線綜合設計的報批工作。各管線產權單位根據批准的管線綜合設計方案及規劃要求辦理施工圖報批以及規劃、土地、建設等前期手續,並組織各自管線遷改。遷改費用經市財政部門審定後,由建設單位承擔。
遷改管線時增容或提高標準的,增容部分及超出標準部分的費用建設單位不再承擔。
第三十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臨時遷移的監控設備、交通設施、環衛設施、公共照明設施、體育健身設施、廣告牌、宣傳欄等,由各自產權或管理單位負責遷移、保管等工作。具備回遷條件後,產權或管理單位將原設施恢復,遷移和恢復費用經市財政部門審定後,由建設單位承擔。
設施遷移需要開挖路面的,遷移完工後應由道路原維護單位負責及時恢復。
第三十一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確需移植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組織園林等相關部門共同論證並最佳化樹木移植方案,儘可能減少樹木移植的數量,並按相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園林部門應及時審批,並負責組織移植工作。移植費用經市財政部門審定後,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範圍內的附屬綠化工程,由建設單位向市園林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建設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施工涉及的路段,組織制訂交通疏解方案及道路交通堵塞應急處理預案。交通疏解方案應當在實施七日前在本市主要媒體上發布。
第三十三條 軌道交通工程驗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及程式進行,分為單位工程質量驗收、項目預驗收、項目竣工驗收、國家驗收四個階段。
軌道交通工程所包含的所有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預驗收。
軌道交通工程項目預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組織不載客試運行,試運行3個月後,建設單位方可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經竣工驗收合格,軌道交通工程方可投入試運營,試運營期不得少於1年。
試運營期滿,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提請上級相關部門組織國家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營。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檔案,在國家驗收合格後及時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檔案。
第五章 保護區及設施保護
第三十五條 本市設立軌道交通保護區,保證軌道交通建設順利進行和建成後的安全運營,保護區分為控制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工程施工前,保護區範圍由建設單位提出方案,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工程竣工後,重新核實保護區範圍,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範圍是: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二)地面車站、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內。
第三十七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設立軌道交通重點保護區,軌道交通重點保護區範圍是:
(一)地下工程(車站、隧道等)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
(二)高架道路(橋、站)工程結構垂直投影邊線外側3米內;
(三)地面車站及地面線路路堤或路塹外邊線外側3米內;
(四)出入口、風亭、車輛段、控制中心、變電站、冷卻塔等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
(五)軌道交通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在重點保護區內,除經規劃批准的園林綠化、環衛設施、人防工程、市政公用設施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外,嚴禁建設其他項目。
第三十八條 根據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建設單位可以提出局部調整軌道交通保護區範圍的意見,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規劃、城市管理、水務、交通等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時,應書面徵求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意見: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二)從事建設勘察、鑽探、打井、打樁、挖掘、地下頂進、灌漿、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地面堆卸載、錨桿、錨索等可能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採石挖沙;
(四)大面積增加或減少載荷;
(五)敷設市政管線或者設定跨線等架空作業,穿鑿通過軌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需跨越或橫穿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七)需移動、拆除和搬遷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八)其他可能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活動。
第四十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上述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包括監測方案),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將經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備案。
對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作業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審查論證安全防護方案,並委託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作業單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期限開工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一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時,作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作業,在施工前與建設單位簽訂安全協定,施工過程應當接受建設單位的安全監控。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有權進入作業單位在控制保護區內的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有權要求作業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在軌道交通高架道路(橋、站)垂直投影區域內禁止非法占用土地,未經許可禁止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等。
第四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壞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移動、關閉、拆除軌道交通設施或者挪作他用;
(二)擅自污損、移動、遮蓋安全消防警示標誌、疏散導向標誌、站牌、測量設施、監視設備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三)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安防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四)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和通信信號系統;
(五)在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外側5米內堆放物品;
(六)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50米範圍記憶體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七)不當使用軌道交通設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八)其他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建設和運營期間軌道交通設施的保護。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建立舉報處理機制,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有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報警或者向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報告,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章 應急和事故處置
第四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應急工作納入全市應急體系,由市應急主管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建立由市應急主管機構、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其他參建單位構成的層級應急管理體系。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應當根據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源和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涉及軌道交通工程重大事故的專項應急預案,並與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和市級相關部門預案相銜接。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市應急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軌道交通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市屬應急搶險隊伍進行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建設單位應當協調各參建單位成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人員,儲備應急救援物資。
建設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針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第四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中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先期搶險救援工作,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同時按有關規定向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建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和市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市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市屬專業應急搶險隊伍、事件涉及的市政基礎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等,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部命令開展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工作。
第四十九條 應急搶險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制定工程恢複方案,必要時經專家論證後實施。
第五十條 鼓勵建設、施工等單位參加工程保險,採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加強施工現場監控管理,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軌道交通規劃、用地、投資、建設、運營、設施管理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造成軌道交通設施損壞或影響軌道交通正常建設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的,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相關執法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等單位造成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周邊建(構)築物及管線等設施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供貨、保險等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相關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
第五十五條 未經許可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所述的作業或者未按審定的安全防護方案在安全保護區施工的,由規劃、城市管理、水務、交通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阻礙、謾罵、圍攻、毆打執行任務的軌道交通建設人員,或妨礙軌道交通建設以及盜竊哄搶軌道交通建設器材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方案及其他相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一三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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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從石家莊市軌道交通建設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石家莊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9月10日起施行。
據石家莊市軌道交通建設辦公室副主任郭京晶介紹,石家莊市軌道交通項目工程建設已正式啟動,但石家莊市之前無相關立法,在建設管理等方面缺少明確的法律規範給予支撐。為做到工程建設中有法可依、執法有據,由石家莊市政府法制辦和軌道辦組織、相關市直部門參加起草了《石家莊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並聘請有關專家、律師審核,形成草案,在石家莊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予以發布。
石家莊市軌道辦總工程師楊立眾介紹說:“為了減少影響,改善民生,《辦法》專門設定了減少影響的條款,規定軌道交通參建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減少軌道交通對上方和周圍已有建(構)築物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影響,同時,施工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止粉塵、廢水、廢氣、噪音、振動對周邊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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