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市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城市市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第十屆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目的是為控制城市市區噪聲,減少噪聲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城市市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地點:石家莊市
  • 時間: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 屬性:人民政府令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監測與管理,第三章 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防治,第四章 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防治,第五章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的防治,第六章 罰 則,第七章 附 則,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

第97號
《石家莊市城市市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市 長:張二辰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控制城市市區噪聲,減少噪聲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內區(不含礦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以及交通運輸中所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周圍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的噪聲。
第四條 保護聲環境是公民的義務。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舉報。
第五條 各單位應鼓勵和支持環境噪聲防治的科研工作,推廣和套用噪聲污染防治的先進技術。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全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管理。公安部門對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實施具體監督管理。文化、工商、建設、規劃、交通等部門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協同環保部門實施管理。

第二章 監測與管理

第七條 環保部門應會同規劃部門劃定城市市區環境噪聲級別區域,經市政府批准後頒布實施。
第八條 環保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轄範圍組織環境噪聲質量常規監測和對污染源的監督監測。
第九條 環保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市區不同區域的環境噪聲值,並督促超標責任限期治理污染源。環保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噪聲監測數據,是評價環境噪聲狀況、實施噪聲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 環保和有關部門有權依據各自職責對管轄範圍內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一條 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並按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三章 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十二條 進行建築施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選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建設招標單位應將投標方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做為中標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攜帶施工契約等有關資料到當地環保部門申報《建築施工環境保護審批表》,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 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區域內禁止在12時至14時、 22時至6時進行生產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除外。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需在施工前三日內,由施工單位報經環保部門批准,並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六條 市區中心區域內的施工現場,不準設定混凝土攪拌設備。市區中心區域的範圍由市環保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

第四章 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十七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有噪聲污染及振動危害的工廠企業、機械或手工加工點。已經建立的,其噪聲排放應符合國家標準。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應限期治理。
第十八條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動力機械設備的鍋爐房、冷卻塔和其它產生噪聲的固定設施,必須配備有效的隔音、減音設施,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場所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生產經營場所沒有明顯邊界標誌的,以規劃紅線或兩個場所之間的中心線為界。
第二十條 人民防空部門進行防空警報試驗、其它單位或個人進行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的活動,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公告48小時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未經公安部門批准,市區二環路以內的單位或個人禁止在室外安裝和使用高音喇叭(含廣播宣傳車),禁止在商業經營中採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徠顧客。
第二十二條 在市區內申請開辦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商業、飲食、服務、文化娛樂等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採取防護措施,經環保部門辦理了審批手續後,有關部門方可核發證照;已經開辦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三個月內到環保部門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住宅區內不準開辦經營性露天舞場和露天卡拉OK;組織非經營性的民眾娛樂活動,開設地點應徵得當地房民委員會同意。禁止在22時至6時之間在住宅區開展產生噪聲污染的一切活動。在非住宅區的露天公共場所開設經營性的舞場、卡拉OK或從事其它產生噪聲的活動,應避開噪聲敏感建築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室內使用音響設備、樂器、開展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噪聲,不準干擾他人。
第二十五條 居民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應有效地控制噪聲,禁止12時至14時和22時至6時之間從事裝修施工。在室外安裝空調器的,應避免噪音對他人的影響。

第五章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二十六條 公安、交通部門應把機動車輛的噪聲指標列入機動車輛年檢和技術等級標準評定內容。對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行車執照和年檢合格證。
第二十七條 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的經營者,必須具備噪聲檢測手段,維修後的機動車輛,必須達到噪聲排放標準後,方可出廠。
第二十八條 公安、環保部門應根據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禁鳴喇叭的路段和時間,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非禁鳴喇叭和地段,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使用低音喇叭,在車前二米、離地面一點二米高處監測的喇叭聲級,不得超過一百零五分貝。每次按鳴不得超過半秒鐘,連續按鳴不得超過三次。嚴禁用喇叭喚人。
第三十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拖拉機(包農用機動三輪車)不得在二環路(含二環路)以內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一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的時候,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輛安裝的防盜報警器,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在非盜狀態下不得鳴響擾民。機動車防盜報警器的有關規定由公安、環保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火車行駛必須執行鐵道部頒發的《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進入市界(北起柳辛莊,南到高遷;東起土賢莊,西至大郭村)的機車,除遇緊急情況外,一律使用風笛。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市區上空飛行的一切航空器,其噪聲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標準。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務規定的,由交通部門處以五百元至一千無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和在禁鳴喇叭地段、時間鳴放喇叭的,由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對違反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的,由公安機關對使用者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保持安靜的建築物;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機關或以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第四十四條 縣(市)、礦區的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8年6月1日起生效。1998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石家莊市環境噪聲管制暫行規定》(市政[1998]54號)和1990年4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石家莊市城區交通噪聲管理辦法》(第18號令)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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