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專利

短期專利是指申請人直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交,經形式審查後獲得註冊的發明專利。旨在保護商業壽命較短的發明,只需經過一次形式審查和辦理一次註冊手續。短期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申請日起最長8年(須在第4年屆滿後,續期一次),自被香港特別行政區批准之日起生效(需提交指定的檢索單位的檢索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短期專利
  • 詞性:名詞
  • 申請日期:最長8年
  • 概念:知識產權署提交
短期專利的申請
香港短期專利的批准,以其中一個國際查檢主管當局或其中一個指定專利當局所製備的查檢報告為基礎。如擬在香港申請短期專利,便須提交批准請求,並輔以第6頁所列的檔案和資料以作支持。
一般而言,在香港提交短期專利申請,並無時間限制。但如果聲稱因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地區最先提出申請而享有優先權,則須在提交最先申請後12個月內,在香港提出短期專利申請。如果申請者的發明已予以披露,並聲稱該項披露不會損害該項發明的新穎性[(專利條例)第109條],便須在發明披露後6個月內,提交短期專利申請。
申請短期專利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以專利表格第P6號提交申請;一份說明書[《專利條例)第113(1)(b)條和(專利(一般)規則)第58(2)條];摘要的中文和英文本[《專利(一般)規則)第61條];發明的中、英文名稱;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發明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如果申請者不是發明人,應以專利表格第”號提交一項陳述,表明有權享有短期專利;如聲稱具有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陳述書和有關的優先權檔案[(專利(一般)規則)第69條];如擬就不具損害性的披露提出權利要求,須提交有關的陳述和支持該項權利要求的書面證據(<專利(一般)規則)第58和70條);有關發明按照國際專利分類法達到次類級別的分類;在香港能夠送達檔案的地址;以及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檔案的譯本。
此外,還必須提交由下列其中一個查檢主管當局發出的查檢報告,以支持短期專利申請。<專利合作條約)第16條委任的各個國際查檢主管當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以及聯合王國專利局等有關查檢主管當局的資料,可在知識產權署的詢問處查閱。專利申請費和公告費必須在最早提交申請的任何部分後1個月內予以繳付。
短期專利申請提出後,也可以要求註冊處拖後批准,以便有更充裕的時間向有關查檢主管當局索取查檢報告。短期專利的批准最多可以拖後12個月,由提交申請日算起。在短期專利申請說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有關發明後,註冊處設定提交日期。註冊處在設定申請的提交日期後,將審查專利申請;如該項申請有任何不足之處,將要求申請者在2個月內做出更正。如無不足之處,或不足之處已予以更正,將批准該項短期專利並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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