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信貸

短期信貸是指借貸期限在一年之內的信貸,包括銀行與銀行之間的信貸和銀行與非銀行之間的信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短期信貸
  • 期限:一年之內
  • 對象:銀行與銀行與非銀行之間的信貸
  • 業務:信貸
短期信貸的基本原則,短期信貸的主要形式,

短期信貸的基本原則

正確組織對流動資金方面的短期貸款,除了要確定信用資金的供應方針外,還強調要遵循短期信貸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通常被概括為“三性”,貸款的計畫性;貸款的物資保證性;貸款的歸還性。這些原則是在蘇聯30年代初的信用改革過程中形成的,解放以後也要求按這樣的原則組織貸款。但是,在經濟管理體制必然發生變革的情況下,那么應該怎樣看待這個問題呢?總的說來,恐怕它們的基本內容在今天、在今後仍然具有現實意義,但也必須根據新的觀念、新的條件對它們重新加以認識。
(一)關於貸款的計畫性
這個原則是要求貸款必須根據信貸計畫進行。企業要編制借款計畫,各級銀行要編制信貸計畫,計畫有一定的批准程式,有了批准的計畫再結合實際需要辦理貸款。企業取得貸款還要遵照計畫規定的用途使用。
確定這一原則的理由,簡單說來是:在企業的生產和流通任務由計畫具體加以規定的條件下,貸款也必須實行計畫管理,以保證和監督生產和流通計畫任務的實現。然而在實際執行中卻經常會碰到一些問題。歸納起置田曰來主要有兩類。一是計畫脫離實際。按理說,借款計畫、信貸計畫本應根據批准的生產和流通計畫來制定,而實際上由於生產和流通計畫往往要到年度中間才能確定下來,所以借款計畫和信貸計畫總是制定於前。這樣,借款計畫和信貸計畫不可避免地會與生產和流通計畫脫節。顯然,這樣的信貸計畫如照著執行,不利於生產和流通;如不照著執行,那么計畫也就不成其為計畫。為了解決這樣的矛盾,計畫就不得不經常處於調整的過程之中。在這種情況下,有時是信貸成為牽制生產和流通的因素,有時則是計畫成為僅僅形式上的存在。另一類問題是控制過死。信用的特點是靈活調劑,而按行政系統層層上報、層層下批的計畫很難滿足這種靈活調劑的要求。並且計畫分別貸款種類制定,貸款發放要嚴格按照指定用途掌握,這一切都往往成為靈活性的桎梏。如果說在過去單純強調集中的計畫控制和企業對自己的經營成果並不負經濟責任的情況下,這種過死的辦法還可以存在,那么當承認市場調節之後,按照這種程式掌握貸款就會同客觀要求產生極大的矛盾。上述的這些問題自然會引起人們懷疑是否還應把計畫性當作一條信貸原則。
首先需要討論的是貸款要不要有個計畫加以控制。從原則上說,這點是無論如何不應否定的。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應該有計畫,這並不因承認市場機制的作用而改變。在計畫調節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條件下,信用既應是實現市場調節的經濟槓桿,也應是實現計畫調節的經濟槓桿。為此,信用活動本身不能沒有計畫。比如,信用資金來源同信用資金運用的綜合平衡,是整個國民經濟中資金供求綜合平衡的構成部分,沒有前者的平衡就沒有後者的平衡,也沒有穩定的貨幣流通(關於這點將在下篇闡明),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信用也就不能成為有利於國民經濟有計畫發展的因素。所以根據綜合平衡的要求對於貸款至少就得要求有一個可以進行計畫控制的總額。再如,通過信用的資金再分配關係到一些基本比例關係。為了實現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基本比例關係是需要不斷調整的。如果信用分配完全放任自流,則不利於實現基本比例關係調整的要求。所以在一定時期內,信用資金分配的方向和重點也應有計畫地加以規定。如此等等都說明信用活動應有計畫性。而且還應該說,需要的是真正的、有效的計畫,而不是過去不時出現的那種實質上是無計畫的計畫。
其次,上述的計畫脫離實際和計畫控制過死的問題根源並不在於要求有計畫,而是在於如何實現計畫化。過去我們理解的計畫就是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計畫。姑且不談領導人員主觀臆斷的瞎指揮,這種自上而下一統到底的計畫方法也是不可能準確無誤地把各方面的經濟活動,也包括信用活動,銜接起來的。銜接不起來而又硬性要求按計畫辦事當然有矛盾。過去對計畫管理的理解是要求用種種框子把企業框住,使之只能按由上而下的指令活動,不能越雷池一步。在這種指導思想下,信貸計畫也就成為框子,出發點就是管死,當然也就無從談到活。所以信貸不是不要計畫的問題,而是要改變進行計畫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具體做法的問題。至於應該怎樣改變,這個問題需要專門研究。是否可以這樣構想:貸款的計畫控制主要在總額、在關係基本比例的部門分配等方面,而具體的貸款活動則宜機動靈活,不宜採用行政等干預辦法。
(二)關於貸款的物資保證性
這個原則是指貸款的增減要與作為貸款對象的物資庫存的增減相適應。一般地說,貸款對象的物資就是作為物資保證的物資,它們必須是占用在再生產過程中的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而且要求它們必須是適用適銷的,殘損變質、長期積壓的不應包括在內。
強調物資保證性極為重要。它對於保證信用資金與物資運動的結合,對於保證財政信貸的綜合平衡和市場供求的平衡都有極其關鍵的意義。只要堅持這樣的原則就意味著貸款只能用於生產部門的生產儲備、在制品儲備、產成品儲備和流通部門的商品儲備。貸款的發放是流通手段的投人流通,而生產部門的產成品儲備和流通部門的商品儲備是現實的商品供應,生產部門的生產儲備和在制品儲備則是不久即將投入流通的商品供應。所以只要每筆貸款均嚴格遵循這樣的原則,這就從總體上可以保證供求的協調,保證國民經濟中的貨幣資金都有物資與之相對應。至於對每個企業來說,如果銀行堅持這樣的原則,它們就不可能利用貸款來彌補自己的虧損和掩蓋經營管理中的問題。所以這樣的原則過去是、現在是、今後還應是重要的原則。如果檢查過去的信貸工作,應該說在種種干擾之下往往不能堅持住這一原則是問題的主要方面。由於堅持不住這個原則,不適用適銷的產品也可作為取得貸款的依據,從而造成經濟的虛假髮展,財政則以虛假收入掩蓋了赤字,等等。這在前面已曾提到過。
目前提出的問題是,如果貸款範圍擴大到長期貸款,那么有些貸款會用於與更新設備相聯繫的土建費用等方面,從而無物資與之相對應。因此擔心仍然把物資保證性作為一條原則會妨礙對貸款的廣泛運用。這個問題其實並不存在。貸款不論是用於挖潛、革新、改造,也不論是用於新建、擴建,它們都是投資性的使用,換言之,都是以收回投資為條件而進行利置圈日用的。因而貸款用於物資購置也好,用於土建也好,它們都終將形成固定資產的價值,而這種價值是要流回的。只要我們把物資的概念理解為價值於以凝結的一切事物,那么長期貸款也仍然有物資保證,自然這是要在幾年、十幾年後才能投入流通的“物資”。
過去在闡明這一原則時往往要提出這樣兩點:
一是社會主義經濟中沒有虛擬資本,即沒有有價證券的流轉,所以就使得貸款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物資有可能直接結合起來。這是對現實生活的概括,是有道理的。但是,在社會主義經濟中有價證券是否就是絕對不應存在呢?當然,比如公債是有過的,但由於沒有公債的買賣市場,不涉及這裡提出的問題。如果客觀的確允許有價證券存在並允許它們進入經濟流轉過程,那么銀行就不能不經營與之有關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也就不能不對這一原則加上一些限定。不過,這還是一個有待研究的問題。
二是強調物資保證性與資本主義銀行業務中貸款要抵押品是截然兩回事:物資保證性的目的是使貸款與物資運動結合,而資本主義銀行要抵押則是維護銀行本身的利益,避免貸款風險。當然,社會主義的銀行與資本主義的銀行不同,社會主義銀行與社會主義企業之間的關係同資本主義銀行同資本主義企業之間的關係不同。但是否社會主義銀行就不需要以一定的形式保證自己的權益呢?在資金供給制的條件下,反正肉爛在一口鍋里,有否這種保證的必要性不大。可是當企業獨立自主權擴大,實行自負盈虧的原則,而銀行同企業的存貸關係也相應地作為生產、流通企業同金融企業之間的經濟業務關係來處理時,那么銀行的權益是否仍然不需要有一定的經濟方法予以保證呢?這恐怕也值得思考。
(三)關於貸款的歸還性
這個原則的要求很簡單,即要求貸款到期如數償還。本來貸款就是以償還為條件,這是信用資金運動的本質特點。把這個不言而喻的問題訂為原則似乎有些令人奇怪。然而,這是有原因的。因為,當片面強調國營經濟是一家並在資金管理上實行統收統支的供給制時,貸出者即使不能及時收回貸款,借人者即使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均無什麼經濟責任可負。對於不還貸款者也無法律上的制裁辦法。因而不歸還貸款問題經常成為使信用資金轉化為財政撥款的威脅。顯然,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強調歸還性並把它作為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如果真正能堅持住貸款必須按期如數歸還這一條,這就會促使企業注意合理組織生產和流通,注意加強經營管理和講求經濟核算。不過,單純把它作為一條原則來強調是不夠的;過去把它作為一條原則講了多年,但到期不能歸還貸款的問題一直相當突出。當然問題的根子在於資金供給制,但當管理體制的改革有所進展之後,要保證貸款的歸還也還要有些措施。比如,上面已經提到的抵押品的問題,可以考慮是否宜於採用。再如,視企業償還貸款的能力而決定貸放與否的這種權力,是不是可以賦予銀行並承認它是一個應該肯定的原則,也是需要明確的問題,等等。

短期信貸的主要形式

(一)根據提供貸款的對象不同,對外貿易短期信貸分為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
1.商業信用
在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互相提供的貸款屬於對外貿易商業信用。例如,進口商在收到貨物單據後的相當一段時間內才支付貨款,就是出口商對進口商提供了商業信用;進口商在收到貨物單據之前就付出全部或部分貨款,就是進口商對出口商提供了商業信用。
2.銀行信用
進口商與出口商一方或雙方的信貸資金若是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就是對外貿易中的銀行信用。例如,出口商提供以準備出口或發往國外的貨物為保證的貸款,銀行憑出口商對進口商的債權給予的貸款,銀行貼現出口商向進口商簽發的匯票等,都屬於對外貿易的銀行信用。
(二)根據對外貿易信貸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對出口商的信貸和對進口商的信貸
1.對出口商的信貸有:銀行對出口商的信貸,進口商對出口商的預付款,經紀人對出口商的信貸。
(1)銀行對出口商的信貸
出口商可在其出口業務的各個環節和各個階段上,從銀行獲得信貸資金。
①無抵押品貸款。這是銀行對大型壟斷企業提供的一種貸款,主要是用以生產出口商品,特別是在出口商獲得國外訂單時,銀行就辦理這種貸款。美國和英國以透支的方式辦理,法國和德國以特種賬戶方式辦理。
②國內貨物抵押貸款。出口商為了採購預定的出口商品,可以用國內貨物作抵押從銀行取得貸款。由於貸款銀行一般是出口商的往來銀行,有較好的信用關係,貸款一般以透支方式進行。
③在途貨物抵押貸款。出口商將貨物裝運出口,可以向銀行申請在途貨物抵押貸款,以此償還國內出口貨物抵押貸款。在途貨物抵押貸款,以提貨單為抵押品,提貨單是處置貨物的單據,是對銀行最可靠的擔保品。銀行在辦理在途貨物抵押貸款時,一般接受裝船提單,不接受待運提單。
④信託收據貸款。供貨商給出口商發貨後,委託銀行向出口商代收貨款,如果出口商由於貨物尚未銷出,無法支付貨款,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提貨裝運出口。這時,銀行憑信託收據向出口商提供了貸款。這是介於有抵押與無抵押之間的一種貸款。因為,出口商憑信託收據取得的貨物如能分別保管或加註標簽,銀行的利益就有保障;如果出口商賣出貨物並將貨物交給進口商,銀行便無法行使其質押權,銀行的利益就無法保障。因此,這種方法僅限於與銀行關係密切的出口商。
⑤打包放款。這是亞洲一些開發中國家的銀行對本國出口商的一種資金融通方式。從形式上看,屬於抵押貸款。實際上,抵押的對象是尚在打包中而沒有達到可以裝運出口程度的貨物。銀行提供打包放款,不是一次支付,一般由銀行給出口商另開戶頭,由出口商陸續支取。
(2)進口商對出口商的預付款
進口商在收到貨物之前支付一定貨款給出口商,就是對出口商的預付貨款。預付款有兩種情況:一是定金,作為進口商執行契約的保證;另一種是進口商對出口商提供的信貸。在對外貿易中,預付款屬於前者還是後者,要看預付金額占貨款的比例、預付的期限和出口商的情況而定。
如果預付款的期限很短,占交易額的比重不大,那么就是保證金性質的預付。定金性質的預付款,其金額一般相當於貨物價格可能下降的額度,在保證契約執行的同時,又考慮到貨物價格下降的可能,使出口商的利益得到保障。
如果預付款期限較長,金額較大,這種預付就是進口商對出口商提供的信貸。提供信貸性質的預付款,通常是經濟已開發國家在開發中國家收購農產品或其他初級產品時所採用。進口商提供這樣的信貸,其目的在於以最有利的條件收購其所急需的產品。
(3)經紀人對出口商的信貸
在一些已開發國家的初級農產品和原材料的對外貿易方面,經紀人起著很大的作用。經紀人通過對向他們出口農產品和初級產品的外國出口商提供貸款,以此來壓低收購價格,從中獲取利潤。經紀人背後大多有大公司支持,與銀行組織關係密切,所以一般都可取得低息貸款。這樣看來,經紀人不但從貿易上獲利,而且還從信貸資金的提供上獲得收益。經紀人向出口商提供的信貸有三種:
(1)承兌出口商票據。經紀人在其資金有限的情況下,使用承兌出口商匯票的方式來提供貸款,出口商持承兌的匯票向銀行貼現。經紀人辦理承兌,收取手續費。
(2)無抵押採購商品貸款。經紀人通常在與出口商簽訂契約時便對出口商發放無抵押採購商品貸款。契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出口商必須通過經紀人經銷一定的商品。這種貸款常以出口商簽發的期票為擔保,貸款金額相當於交與經紀人銷售貨物價格的25%~50%,這種貸款的償還方法是將這種貸款轉為商品抵押貸款。
(3)貨物單據抵押貸款。貨物單據抵押貸款是用作無抵押貸款的抵付。經紀人提供的貨物單據抵押貸款,按貨物所在地的不同可分為出口商國內貨物抵押貸款、在途貨物抵押貸款、運抵經紀人所在國家的貨物抵押貸款和運抵某預定出售地的第三國貨物抵押貸款。
2.對進口商的信貸有:出口商對進口商的信貸和銀行對進口商的信貸。
(1)出口商對進口商的信貸
工業化國家的出口商為使其出口商品能夠很快占領市場,提高競爭力,通常採用賒銷方式來銷售商品,實際上為進口商提供了商業信貸。出口商對進口商提供的這種信貸稱為公司信貸。它包括開立賬戶信貸與票據信貸兩種。
①開立賬戶信貸是指在出口商和進口商訂立貿易協定後便開立賬戶。出口商將出口商品發運後,將進口商應付貨款借記進口商賬戶;而進口商則將這筆貨款貸記出口商賬戶,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貨款。在對外貿易中開立賬戶信貸並不流行,一般在出售小型裝備貿易中使用。
②票據信貸是指進口商憑銀行提交的單據承兌出口商匯票或出口商將單據直接寄交進口商,後者在一定期限內支付給出口商的匯票。匯票期限的長短,依商品性質、買方資信以及匯票能否在銀行貼現而定。美國出口商對外國進口商提供信貸的期限可達120天。
(2)銀行對進口商的信貸
銀行對進口商提供的信貸有兩種:承兌信用和放款。
①承兌信用是指出口商有時不能完全相信進口商的支付能力,為了保障能憑票付款,出口商往往提出匯票由銀行承兌的條件。這樣,進口商應取得銀行方面承兌出口商匯票的同意,出口商就不必向進口商提出匯票,而是向進口商的銀行提出匯票,進口商則於付款日前將款項交付承兌銀行,以便承兌銀行兌付出口商開出的匯票。辦理承兌的銀行不一定是進口商本國銀行,第三國銀行也可以承兌出口商開出的匯票。
②放款是指銀行對進口商的放款,主要有兩種方式。
第一,透支。根據契約,銀行允許企業向銀行簽發超過其往來賬戶餘額一定金額的支票。透支一般用於與銀行關係密切的工商企業。
第二,商品抵押放款。銀行應進口商的委託,開立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憑貨物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出口商提交貨運單據,作為開證銀行代付貨款的保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