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7月29日,教育部以教督〔2016〕2號印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聘任、責權、監管、培訓、考核、附則7章3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目的是強化國家教育督導,加強督學隊伍建設,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專業化,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督學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教育部
  • 文號:教督〔2016〕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7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6年7月29日
通知,暫行辦法,辦法解讀,出台背景,主要內容,聘任規定,職責權力,條件保障,管理內容,培訓要求,考核要求,措施落實,

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督〔20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
為貫徹落實《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令第624號)要求,建設一支高水平、專業化、適應教育督導工作新形勢的督學隊伍,特制定《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6年7月29日

暫行辦法

督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國家教育督導,加強督學隊伍建設,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專業化,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學是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對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學實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條 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任命,兼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並頒發聘書和督學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應配齊督學,建立督學動態更替和補充機制。國家督學數量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根據國家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確定。省級、市級、縣級督學數量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區域內督導工作需要確定。
第六條 督學除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第二章第七條的任職條件外,還應適應改革發展和教育督導工作需要,達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熱愛教育督導工作,能夠深入一線、深入學校、深入師生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導業務,掌握必要的檢查指導、評估驗收以及監測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術。
(三)能夠保證教育督導工作時間。
第七條 聘任程式:
(一)推薦:相關單位按要求向聘任單位推薦參聘人員。
(二)審核:聘任單位對參聘人員按程式進行審查、遴選。
(三)公示:聘任單位將擬聘督學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單位向督學頒發聘書,聘任結果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備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兼職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
第三章 責 權
第九條 督學按照《教育督導條例》規定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第十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
(二)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
(三)對師生或民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四)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並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部門。
(五)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後,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
(六)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時可行使以下權力:
(一)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
(二)查閱、複製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檔案、材料。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採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
(五)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為兼職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督學晉升職級或職稱,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須向被督導單位出示督學證。
第四章 監 管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工作進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實施督導時遵守有關規定情況。
(二)督導報告撰寫並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情況。
(三)督導意見反饋和督促整改情況。
(四)按要求接受培訓情況。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督學進行登記管理,動態掌握督學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督學與被督導對象的關係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的,督學應當迴避。
第十八條 督學應主動公開聯繫方式和督導事項等,方便社會了解督導工作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受理對督學不當行為的舉報,經查實後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對督學違法違規等受到處分的,及時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第五章 培 訓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職責負責組織督學的崗前及在崗培訓,新聘督學上崗前應接受培訓。
第二十一條 督學培訓可採取集中培訓、網路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督學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累積應不少於40學時。
第二十二條 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相關檔案。
(二)教育學、心理學、教育管理、學校管理、應急處理與安全防範等相關理論和知識。
(三)評估與監測理論、問卷與量表等工具開發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的套用。
(四)督導實施、督導規程和報告撰寫等業務知識。
(五)現代信息技術的套用。
(六)教育督導實踐案例。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全國督學培訓工作及組織相關培訓,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區域督學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建立本級督學培訓檔案,對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和時間等情況進行記錄備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條 督學考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督導工作完成情況。包括實施督導、督導報告、督促整改、任務完成和工作總結等情況。
(二) 參加培訓情況。包括參加集中培訓和自主學習等情況。
(三) 廉潔自律情況。包括遵守廉政規定、遵守工作紀律和工作作風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督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對專職督學、兼職督學進行分類考核,並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考核標準,採取個人自評和督導部門考核相結合方式對督學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督學按相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考核後形成書面意見告知本人及所在單位並存檔備案,作為對其使用、培養、聘任、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導機構給予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督導工作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平公正的。
(三)濫用職權,打擊報復,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條 督學不能正常履行職責須書面請辭,聘任單位於30日內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地教育督導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本地督學管理辦法,並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2012年9月,國務院頒布《教育督導條例》,提出“國家實行督學制度”,明確要求“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對其履行督學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教育督導條例》頒發後,各地積極落實,加強督學隊伍建設,據初步調查,全國現有專職督學約1.76萬人、兼職督學約10.38萬人,一支數量充足的專兼職督學隊伍已經建立起來。
隨著教育督導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對新形勢下的督學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督學管理中,嚴格督學聘任和考核,強化督學監管和培訓,努力打造一支業務精良、結構合理、熱愛教育督導事業的高水平督學隊伍。
為此,我們在總結全國各地督學管理實踐經驗基礎上,研究出台了《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各地加強督學管理,全面提高督學隊伍整體水平和綜合素質。

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31條,包括總則、聘任、責權、監管、培訓、考核和附則等。
督學聘任方面。《辦法》在《教育督導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督學還應達到的3個要求,並要求督學聘任按照推薦—審核—公示—公布的程式進行。
督學責權方面。《辦法》強調督學應按照《教育督導條例》規定的程式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細化了督學應履行的6項職責和可行使的5項權力,對督學開展工作的條件保障提出明確要求。
督學監管方面。《辦法》明確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工作的4個方面進行管理,並要求督學開展工作實行迴避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督學培訓方面。《辦法》主要明確了督學培訓6個方面內容,同時對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培訓、督學應接受培訓及培訓的學時數作出要求。
督學考核方面。《辦法》明確了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督導工作完成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督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對專職督學、兼職督學進行分類考核。

聘任規定

《辦法》對專兼職督學的聘任主體和兼職督學任期提出了明確要求: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任命,兼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辦法》還對專兼職督學的聘任條件和程式等作出了具體要求。

職責權力

根據《辦法》要求,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應履行6項職責:一是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二是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三是對師生或民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四是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並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部門。五是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後,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六是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可行使5項權力:一是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二是查閱、複製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檔案、材料。三是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四是採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五是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條件保障

針對當前存在的兼職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經費保障不力、督學職稱或職級晉升渠道不順暢、督學工作條件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等問題,《辦法》明確規定,教育督導部門負責給予兼職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督學晉升職級或職稱,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管理內容

《辦法》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工作的四個方面內容進行管理:一是實施督導時遵守有關規定情況。二是督導報告撰寫並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情況。三是督導意見反饋和督促整改情況。四是按要求接受培訓情況。

培訓要求

一是明確了培訓的主體單位。《辦法》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職責負責組織督學的崗前及在崗培訓。二是明確了培訓的要求。《辦法》規定,新聘督學上崗前應接受培訓;督學每年參加的集中培訓累積應不少於40學時。三是明確了培訓的內容。包括教育相關政策檔案、理論知識、工具套用、業務知識、現代信息技術套用和實踐案例等。四是明確了各方的職責。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全國督學培訓工作及組織相關培訓,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區域督學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同時建立本級督學的培訓檔案。

考核要求

一是考核的內容。包括督導工作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
二是考核的方式。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督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對專職督學、兼職督學進行分類考核,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考核標準,採取個人自評和督導部門考核相結合方式對督學進行考核。
三是考核的結果運用。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考核後形成書面意見告知本人及所在單位並存檔備案,作為對其使用、培養、聘任、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措施落實

一是立即部署工作。要求各地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督學管理辦法,並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
二是加強宣傳落實。提高各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部門和督學對加強督學管理重要意義的認識,結合實際工作,以《辦法》頒布實施為契機,努力建設一支素質高、業務精的督學隊伍。
三是適時組織專項督導。今後將視情組織對各地落實《辦法》要求,嚴格督學聘任,加強督學監管,強化督學培訓和考核等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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