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

督學

督學 又稱“視學”。視察、監督及指導學校、教育行政機構及其他教育部門工作的教育專業人員。中國清代提督學政的別稱。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學部奏定各省提學使司設省視學,各級勸學所各設視學一人。1913年教育部設督學室,視導全國教育。1931 年公布《教育部督學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一度廢除督學制度,改設視導員。1983 年 7 月,教育部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導制度的意見》,明確了督學的任務、機構的設定和人員的職權與條件。各省(市、自治區)隨之也建立了督導組織。其職責:代表同級政府及其教育部門在所轄地區內執行教育督導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督學
  • 外文名:supervisor
  • 拼音:dū xué
  • dū xué:ㄉㄨ ㄒㄩㄝ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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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詞目:督學
拼音:dū xué
注音:ㄉㄨ ㄒㄩㄝˊ
英文:supervisor

基本解釋

[supervisor;educational inspector] 舊時主管教育的部門中負責視察、監督學校工作的人,是提督學政督學使者的簡稱。
音樂督學。
1、名詞,意指就是負責教育行政機關中視察、監督學校工作的人員。也指由政府按法定程式聘任,依據教育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指導、評價教育工作的人。從行政層面劃分,督學包括國家督學和地方督學。從職業屬性劃分,督學又分為專職督學、兼職督學、特邀督學。
2、動詞。依據教育法律法規對下級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評價。例:督導室既督學,又督政。

引證解釋

1. 學政的別名。
民國 後各級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所屬及學校的專員亦稱“ 督學 ”。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異二·王祭酒》:“吾郡 歷城 明 翰林 王公敕 ,字 雲芝 , 成化 甲辰進士及第第三人……官 河南 、 四川 督學。”清 田蘭芳《明河南參政袁公墓志銘》:“公(袁可立袁樞)實出於潘母。美儀觀,多大略。年十二入州庠,見賞於督學何公應瑞。”《儒林外史》第八回:“ 蘧公子 道:‘家君做縣令時,晚生尚幼,相隨敝門伯 范老先生 在 山東 督學幕中讀書。’” 沙汀 《防空》:“但那成為談笑中心的督學馬上玩著眼勢,意思是要大家讓他本人來說明一切。”
2.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二》:“余督學 閩 中時,一生以導人誣告,戍邊。”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三:“ 乾隆 壬午, 吳修撰 鴻 督學 湖南 。”

相關法規

2012年10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督導條例》規定:“第二章 督學
第六條 國家實行督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
兼職督學的任期為3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
第七條 督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實績突出;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表達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教育督導工作。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人員經教育督導機構考核合格,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為督學,或者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為督學。
第八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的指派實施教育督導。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對其履行督學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九條 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
第十條 實施督導的督學是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情形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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