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實施辦法

《眉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實施辦法》是眉山縣人民政府為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權,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制定的辦法。

眉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權,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政務公開依申請公開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 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向申請人公開的行為。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應當遵循嚴格依法、真實快捷、方便申請人知曉的原則。
第四條 申請人有權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除下列規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請需委託他人申請的,必須出具授權委託書。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的,在政府入口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法人組織機構代碼;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五)申請提交時間。
申請公開屬於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的,應當提交當事人同意公開的書面證明。
第六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發放、郵寄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方便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直接查詢、獲取有關政府信息。
第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做好相關登記工作。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外,應當迅速進行實質性審查,並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報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礙消除後恢復計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應當公開的,製作公開決定書,公開決定書應註明公開時間、公開場所、公開方式和應支付的費用。延長公開期限的,應說明延長的理由。
(二)屬於不予公開的,製作不予公開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三)屬於主動公開且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申請人。
(四)屬於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指引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被申請機關掌握範圍的,應協助將申請轉遞相關受理機關,同時告知申請人轉遞情況和聯繫方式。
(六)市縣兩級政府部門以本級政府名義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中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由部門負責公開。市縣兩級政府辦公室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後,應及時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部門,並將申請材料移送相關部門。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八)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九)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 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屬於本規定第四條第(二)、(三)項情形,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徵詢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覆的,視作不同意提供。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七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對閱讀、行動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答覆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該行政機關有隸屬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申請人屬於低保家庭的,憑有關證明免收費用。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事業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申請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四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按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依申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可以依據本制度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各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對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的,應當及時督促其糾正。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凡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往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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