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推理

直接推理

直接推理又稱直言判斷的推理。直言判斷推理可劃分為直言判斷的直接推理和直言判斷的間接推理。直言判斷的直接推理是由一個直言判斷前提推出一個直言判斷結論的推理。直言判斷的間接推理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直言判斷前提推出一個直言判斷的結論。其中,兩個直言判斷前提和一個直言判斷結論組成的推理,叫作直言三段論。直言三段論就是藉助於一個共同概念把兩個直言判斷聯結起來,從而推導出新的結論。例如,“正義的事業是摧不垮的,我們的事業是正義的,因此,我們的事業是不可戰勝的”。直言三段論的語言形式一般地是由陳述句組成的複合句,這種複合句具有“因為……,所以……”的形式,屬於偏正複句中的因果關係。當然,直言三段論的語言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除了簡單的複合句以外,還可以通過多重複合句形式來表達。另外,直言三段論作為一種思維方式,可以成為一篇文章或一個段落中的基本思維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直接推理
  • 外文名:immediate inference
  • 所屬學科:數學
  • 舉例:對當關係推理、判斷變形推理等
概念,對當關係的直接推理,上反對關係推理,下反對關係推理,矛盾關係推理,從屬關係推理,性質判斷變形的直接推理,換質法,換位法,換質位法,附性法直接推理,

概念

直接推理就是從一個前提直接推出結論的推理。它有三個特點:第一,前提的單一性(前提只有一個);第二,結論的確定性(前提和結論之間有蘊涵關係,即前提包含結論,前提真,結論必真);第三,推理的直接性(從前提直接引出結論,不像間接推理那樣還需要經過中介或其他條件才能進行推理)。對當關係推理、判斷變形推理、負判斷關係推理、附性法推理都是直接推理。

對當關係的直接推理

對當關係的直接推理就是根據性質判斷問的對當關係進行的推理。在A、E、I、O四種性質判斷間的對當關係中,有的關係具有制約性質,即由某一判斷形式的真或假,能夠必然確定另一判斷形式的真或假;有的關係不具有制約關係,即由某一判斷形式的真或假,不能必然確定另一判斷形式的真或假。根據必然性推理的邏輯特徵,只有具有制約性質的關係,才能作為有關推理的邏輯依據。
A、E、I、O四種性質判斷間的對當關係,包括上反對關係下反對關係矛盾關係從屬關係。相應地,對當關係的直接推理便有以下四種共十六個推理有效式:

上反對關係推理

反對關係,存在於A與E之間,二者不能同真,可以同假。因此,根據上反對關係由真可以推假,但不能由假推真(或假)。其有效式有以下兩個(→表示推出):
(1)
(2)

下反對關係推理

下反對關係,存在於I與O之間,二者不能同假,可以同真。因此,根據下反對關係由假可以推真,但不能由真推假(或真)。其有效式有以下兩個:
(1)
(2)

矛盾關係推理

矛盾關係,存在於A與O、E與I之間,二者既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因此,根據矛盾關係由真可以推假,由假也可以推真。所以,其前提與結論是等值關係,用
來表示推出。其有效式有以下八個:
(1)
(2)
(3)
(4)
(5)
(6)
(7)
(8)

從屬關係推理

從屬關係存在於A與I、E與O之間,全稱真時,特稱必真;全稱假時,特稱真假不定;特稱真時,全稱真假不定;特稱假時,全稱必假。因此,根據從屬關係,由全稱真可推特稱真,由特稱假可推全稱假。其有效式有以下四個:
(1)
(2)
(3)
(4)

性質判斷變形的直接推理

性質判斷變形的直接推理就是通過改變一個性質判斷的形式,由一個性質判斷推出另一個性質判斷的推理。“變形”的基本方法有換質法換位法兩種,還可以將兩種方法結合起來運用,這就是換質位法

換質法

換質法就是通過改變前提判斷的質(肯定改為否定,否定改為肯定),從而得到一個新判斷的推理方法。
換質法有兩條規則:
規則1:只改變前提判斷的質(聯項)。
規則2:結論的謂項與前提謂項必須是矛盾關係。
規則1是由換質法的定義直接導出的。規則2是由換質法的演繹性質決定的,因為有效的演繹推理是前提蘊涵結論的推理,既然改變了原判斷的質(聯項),為了保證從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結論,就必須將原判斷的謂項換成它的矛盾概念。
根據上述兩條規則,A、E、I、O四種性質判斷都可以換質。換質法有四個有效式:
(1)
(2)
(3)
(4)
換質法推理有一個特點:前提與結論可以互推,對上述推理的結論再進行換質,就能必然地推出原來的前提。因此,換質法的四個有效式的前提與結論之間也可用互推符號“
”。
換質法套用很廣,它以原判斷相反的形式揭示了原判斷的思想內容,同時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等值判斷,因此,它不僅在認識上有意義,而且在表達上也有意義。

換位法

換位法就是通過改變前提判斷主、謂項的位置,從而推出一個新判斷的推理方法。
換位法有兩條規則:
規則1:只改變前提判斷主項和謂項的位置(不換質);
規則2:前提中不周延的項,在結論中不得周延。
規則1是由換位法的定義直接導出的。規則2是由換位法的演繹性質決定的,因為,一個概念在前提中不周延,就是說前提沒有斷定它的全部外延,而只斷定了它的部分外延;如果它
在結論中變為周延,就是說結論斷定了它的全部外延,這樣,結論對它的斷定範圍就超出了前提所斷定的範圍,這種斷定也就不是必然可靠的了。規則2實際上是規定結論的斷定範圍不得超出前提的斷定範圍,它保證了合乎規則的換位法推理能夠從真前提必然地推出真結論。
根據上述兩條規則,換位法有三個有效式:
(1)
(2)
(3)
SOP不能換位。因為換位法不能改變前提的質,即SOP只能換成POS,這樣,前提中的主項(S)是不周延的,謂項(P)是周延的,而結論中P換成了主項(不周延),S換成了謂項就變成了周延概念,這樣就違背了換位法規則2。
換位法的意義在於:通過換位可以使原判斷中謂項周延的情況更加明確。在日常語言中,許多判斷的謂項是不帶量詞的,因此,它們的周延情況就不太明顯,這樣在理解判斷含義時往往容易發生誤解。經過換位,使謂項的量明確顯示出來,這對準確把握思維對象無疑是有幫助的。

換質位法

換質位法就是既改變前提判斷的質,又調換前提判斷主、謂項的位置,從而得出一個新判斷的推理方法。換質位法通常是先對一個性質判斷換質,再對換質的結論進行換位。例如,對“凡是真正的企業家都是熟悉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換質,可以得到“凡是真正的企業家都不是不熟悉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再對這一結論進行換位,就得到“凡是不熟悉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都不是真正的企業家”的結論。在實際思維中,上述推理過程的中間步驟可以省略。例如,從“凡是真正的企業家都是熟悉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前提,可以直接推出“凡是不熟悉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都不是真正的企業家”的結論。換質位法的規則是:換質的時候遵守換質的規則,換位的時候遵守換位的規則。
根據換質法和換位法的規則,換質位法只有三個有效式:
(1)
(2)
(3)
SIP不能換質位。因為SIP換質後就成了
,根據換位法規則2,
是不能換位的,所以SIP不能換質位。
換質位法可以連續使用,例如:
(1)
(2)
換質位法所得判斷較之原判斷不僅有質的不同,而且主項的思考對象也不同,所以,換質位法兼有換質法、換位法二者的作用和意義。

附性法直接推理

所謂附性法直接推理,是指將標誌一定屬性的概念分別附加在性質判斷的主、謂項前面或後面,從而得出一個新判斷的推理形式。例如:
(1) 大學教師是知識分子,
所以優秀的大學教師是優秀的知識分子。
(2) 豬是動物.
所以豬肉是動物肉。
例(1)的前提是A判斷,結論仍然是A判斷,但其主、謂項前面冠以“優秀的”這一概念;例(2)的前提是A判斷,結論仍然是A判斷,但其主、謂項後面冠以“肉”這一概念。例(1)可用公式表示為:
;例(2)可用公式表示為:
。可見,附性法直接推理有兩個特點:
第一,前提判斷和結論判斷在質上是保持同一的,即前提判斷是肯定的(或否定的),結論判斷也必須是肯定的(或否定的)。
第二.前提判斷的主、謂項在結論中仍然充當主、謂項,並且分別受到標誌一定屬性的同一概念的限制。
附性法直接推理必須遵守這樣兩條規則:
第一,在前提和結論中.附加概念(N)必須保持一致。附加概念(N)不僅在語言形式上是同一的,在意義上也必須保持同一;否則就會犯“偷換概念”的邏輯錯誤。例如,“鼠是動物,所以,老鼠是老動物。”儘管附加概念(N)都是“老”。但含義各不相同.結果推出荒謬結論。
第二,在結論中,主、謂項的關係必須與前提中的主、謂項的關係保持一致。即原判斷主、謂項之間是怎樣的關係,在結論中仍然要保持這種關係:否則,會犯“推不出”的邏輯錯誤。例如,“蚊子是動物,所以,大蚊子是大動物。”前提中的主、謂項的關係是從屬關係,結論中的主、謂項的關係卻變成了反對關係,明顯犯了“推不出”的邏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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