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

監督機關是指公共組織內設專門的行政監督機構,其職能在於監督其他公共組織的運行,以規範公共組織的行為,保障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力,提高政府的廉潔程度。在我國,公共組織內設監督機構主要有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等。公共組織與公共權力緊密相連,設定專門的監督機關,無疑有助於約束公共權力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預防、控制或懲罰腐敗行為。

輔助機關是指為領導機關和職能機關提供輔助性服務的機關,具體承辦領導機關和執行機關所交代的日常事務,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強公共組織內部協調和外部合作。輔助機關重在“輔助”,它對領導機關沒有直接的指揮和監督權。輔助機關可以分為四種類型,一是綜合性輔助機關,如各級政府辦公廳/室,秘書處(科) 等,它們負責統籌安排日常事務,進行溝通和協調各種關係,並輔助決策; 二是專業性輔助機關,如人事部門、財務部門、統計部門、技術部門等,它們主要負責相關的專門業務工作; 三是後勤保障機關,女1國務院機關事務局,具體負責後勤工作; 四是諮詢參謀機關,如政策研究室、發展研究中心等,它們協助行政首長進行調查研究,並提供科學合理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有效的公共決策諮詢,發揮“思想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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