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

《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在1991.12.24由監察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
  • 頒布單位:監察部
  • 頒布時間:1991.12.24
  • 實施時間:1991.12.24
第一條 為密切聯繫人民民眾,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邀監察員是監察部根據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門、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聘請、本人又自願應聘的兼職監察人員。
第三條 特邀監察員的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熱愛社會主義事業;
(二)熱心監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和與監察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以及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
(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聯繫民眾;
(四)身體健康。
第四條 特邀監察員的主要職責
(一)了解並反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
(二)反映、轉遞人民民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監察部受理的申訴;
(三)參與討論研究和起草與行政監察有關的法規、政策,對行政監察工作提供諮詢;
(四)參加執法監察或案件調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民眾對監察機關建設和執法情況的意見和要求;
(六)辦理監察部委託的其他監察事項。
第五條 特邀監察員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
(三)了解所反映和轉遞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的辦理情況;
(四)獲得有關的書刊、資料;
(五)參加行政監察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
(六)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須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特邀監察員的義務
(一)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依法辦事;
(二)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
(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四)遵守監察機關的工作制度,保守國家秘密。
第七條 聘請特邀監察員,要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或者經由民眾推選,徵得被聘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同意,經監察部審定後,頒發聘書。
第八條 特邀監察員的聘任期限每屆三年;聘任期滿後,因工作需要,並徵得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可以續聘,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二屆。
第九條 特邀監察員不脫離原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等由原單位負責。在其參加監察部組織的工作時,由監察部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條 監察部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特邀監察員的組織管理工作
(一)組織特邀監察員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檔案和參加業務培訓;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訪特邀監察員和召開座談會,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及時了解、反映他們對行政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做好聯絡和服務工作;
(三)建立與特邀監察員所在單位的聯繫,及時通報特邀監察員參與行政監察工作的情況,取得他們對特邀監察員工作的支持。
第十一條 對忠於職守、成績突出、勇於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的特邀監察員予以表彰,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對於打擊報復特邀監察員的,由監察部或會同其所在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對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特邀監察員應予以解聘。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聘請特邀監察員、人民監察員等兼職監察員的具體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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