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候

監候,是指明清時對於判處死刑的罪犯暫時監禁監候,不立即執行,待至朝審、秋審時,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在明朝也將秋後處決者稱為“監候待決犯”。《清史稿·刑法志》記載:“舊制,凡刑獄重犯,自大逆、大盜決不待時外,余俱監候處決。(所謂舊制指明代而言。)監候有斬監候與絞監候之別,是立決的對稱。

在一些現代法律學研究中,也把明清死刑監候制度看做現代死緩制度的起源。

經過會審之後,凡定為情真/情實的, 就奏請執行死刑; 定為緩決、可矜可疑(情有可原或案情尚有疑問)、留養承祀的,或繼續監禁,或減等發落,或枷責釋放。定為有詞(翻供)的要發回重審。故判決斬、絞監候的犯人,有可能處死,也可能不處死。值得一提的是,在某些情況下繼續監禁不被處死的犯人也可能在獄中被拷打或因生病受傷而死,這就是明清時代多出現的“淹禁”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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