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朝審

清代朝審與秋審並行,先朝審,後秋審。清代朝審是指由朝廷派員會審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於每年霜降後,三法司會同公、侯、伯會審判處監候的死罪囚犯,然後分別作出不同處理,稱為“朝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代朝審
  • 性質:先朝審,後秋審
  • 概念:朝廷派員會審死囚案件的制度
  • 單位: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
清代朝審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對所管轄的京師地方監候死囚,屆時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門外金水橋朝房審理。朝審時,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當堂命吏對應死人犯朗讀罪狀及所定實、緩意見。朝審後的處理與“秋審”同。 朝審是每年霜降之後,由中央三法司會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戶部尚書的主持下,對全國上報的重案囚犯重新審理。朝審不僅覆核死刑,且帶有寬宥之意。對於可予以矜憐或可疑的,改為戍邊,囚犯有翻異供詞的移調官府再審,符合律令的監候聽決。清代的秋審、朝審皆淵源於此。其在清代是秋審以外的另一重要的會審形式。清代朝審所複審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決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發生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舉行朝審的時間略早於秋審,於每年霜降以後十日進行。朝審的程式,與秋審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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