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省級開發區擴區暫行辦法

2010年6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0〕39號印發《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省級開發區擴區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開發區擴區條件、開發區擴區審批、附則4章10條,由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商務廳、安徽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省級開發區擴區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0〕3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6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0年6月17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省級開發區擴區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0〕3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發展改革委制定的《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省級開發區擴區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暫行辦法

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省級開發區擴區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建設,高水平打造承接產業轉移平台,規範開發區擴區工作,依據《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規劃》、《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建設的決定》(皖發〔2010〕2號)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建設的意見》(皖發〔2010〕1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借鑑外省成功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區是指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內,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批准籌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領導,有明確的地域界限和建設主體,並實行特殊政策的各類開發區。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按照職能分工分別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等部門負責開發區擴區工作。
第二章 開發區擴區條件
第四條 開發區擴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
(二)基本完成國家核准面積或省政府批准籌建面積的開發建設,土地供應率(指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面積與已達到供地條件的土地面積之比)達到100%,閒置土地處置率(指截至評價時點累計已處置的閒置土地面積與累計閒置土地面積之比)達到100%;
(三)開發區產業集聚、特色鮮明,主導產業占開發區工業增加值的50%以上,形成有較強競爭力的特色產業集群;
(四)開發區功能配套、設施完善,實現通水、通電、通路、通郵、通訊、平整土地等,建成或開工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五)達到國家依法、合理、集約用地標準,近3年無嚴重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事件,開發區工業用地比例不低於70%,工業項目建築係數不低於30%,17個市的省級開發區和其他省級開發區每畝土地投資強度分別不低於100萬和80萬元人民幣。發展較好但受區域限制的省級開發區,支持其通過發展“飛地經濟”形式進行擴區。
第五條 開發區擴區主要依託現有開發區,充分利用已建成的交通、能源、通訊、供水、環境保護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積極規劃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實保護失地農民利益;鼓勵通過整合周邊的鄉鎮工業集中區或產業園區擴大開發面積,擴大區域主要用於產業發展的新項目落地。
第三章 開發區擴區審批
第六條 申請擴區的開發區,由主辦開發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開發區擴區的條件和當地實際提出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報告書(市轄區人民政府主辦的省級開發區擴區,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上報),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批准的原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工作,由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擴區的,由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開發區擴區總體規劃,由主辦開發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按程式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以外的省級開發區擴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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