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辦法

《安徽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辦法》於2011年7月1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1〕47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設立條件及要求、審批程式及材料、優惠政策、附則5章1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辦法
  • 施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 印發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目的:加強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
通知,內容,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1〕4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安徽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進一步放大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省創新載體建設效應,發揮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培育和發展以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先導的高新技術產業中的作用,根據《安徽省省級開發區條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實施意見(試行)》(皖發〔2008〕18號)、《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皖發〔2010〕10號)、《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領導,有明確地域界限,重點培育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開發區。
第三條 高新區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為目標,發展成為我省創新體制機制、聚集高層次人才和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承接產業轉移和對外開放、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載體。
第四條 高新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高新區的開發、建設等領導和管理工作。
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高新區歸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高新區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章 設立條件及要求
第五條 籌建高新區,除符合《安徽省省級開發區條例》有關規定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
(二)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園區內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園區內高新技術產業突出,且園區制定了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
第六條 在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籌建)的各類園區內設立(籌建)高新區的,除符合第五條規定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提出設立(籌建)申請時,其上年度園區內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投資總額占園區內工業投資總額的50%以上,園區內高新技術產業總產值占園區內工業總產值的60%以上,研發經費(R&D)占園區內生產總值的2%以上;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數占所在地的35%以上,園區內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額占所在地出口總額的20%以上。
(二)近兩年園區的高新技術產業總產值年均增長35%以上,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數年均增長30%以上,園區專利授權量年均增長35%以上,新產品產值年均增長25%以上。
(三)截至申請之日,園區內投資強度達200萬元/畝以上,閒置土地處置率達100%。
(四)園區內建有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等創新創業公共服務機構。
(五)園區管委會有專人專職負責推進自主創新工作。
第七條 申請籌建高新區的園區管委會要積極轉變職能,強化服務,注重從行政管理向推進自主創新轉變,積極探索公司化運作機制,引進和培養服務創新創業的專業管理團隊,增強園區在規劃引導、招商引智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 審批程式及材料
第八條 申請設立(籌建)高新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設立條件提出申請報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請。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等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申報高新區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請示。
(二)設立(籌建)高新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區內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
(三)所在地設區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標註高新區四至範圍坐標的圖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以及完成土地集約節約利用評價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所在地設區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批准的城市(鎮)總體規劃圖上標註高新區四至範圍的圖件,證明園區規劃管理由所在市、縣城鄉規劃部門實行統一管理的材料。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省江北、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可直接申請籌建高新區,具體申報條件、程式等參照本暫行辦法有關條款。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高新區及區內企業組織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一)支持在高新區中設立合作園區,吸引海內外地區政府、開發園區,跨國公司、大型企業、戰略投資者,以及省內各市縣、企業等對其進行整體開發。
(二)對省外高新技術企業和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以及海內外重要研發機構、中試基地等落戶高新區的,享受轉出地同等優惠政策待遇。
(三)對已經認定的外省高新技術企業轉移到高新區內落戶的,有效期內不再重新認定,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到高新區創辦企業的,6年內保留其工作關係,期間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
(五)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區爭取開展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工作,以及區內非上市公司進入證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六)對高新區內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等創新創業公共服務機構,按照運行績效擇優支持。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高新區擴區參照《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省級開發區擴區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高新區其他有關事項按照《安徽省省級開發區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會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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