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平川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為加強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範圍內由政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對兒童少年實施初等義務教育和初級中等義務教育的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平川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 性質:暫行辦法
  • 地點:白銀市平川區
  • 作用:加強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教育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入 學,第三章 學 籍,第四章 轉學、休學、復學,第五章 升級與留級,第六章 考 勤,第七章 學科成績考核,第八章 獎 懲,第九章 畢業、結業,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三條 區教育局和各初級中學、區屬學校、鄉(鎮)教管中心是所轄範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主管機構。

第二章 入 學

第四條 區教育局確定各中國小的服務區域,各初級中學、區屬學校、鄉(鎮)教管中心、國小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免試就近入學。
第五條 國小招收本服務區範圍內年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初級中學招收本服務區範圍內受完規定年限國小教育的學生入學。
第六條 能適應一般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學校應予以招收;不能適應一般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進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第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區教育局審核批准後延緩入學,延緩入學期滿,應立即入學。
第八條 凡符合借讀條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本服務區務農務工或經商)的非本學校服務區戶籍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學校在查驗相關證明資料後予以接收。相關證明資料保存一年。
第九條 國小、初級中學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且未達到在校最高年齡規定的本服務區戶籍戶口(在校最高年齡國小滿15歲,國中滿17歲)未成年學生,包括被司法機關免予起訴、免除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以及解除收容教養或服刑期滿而復學的本服務區戶籍戶口未成年學生。
第十條 國小班額不得超過50人,國中班額不得超過55人。
第十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勸退和開除學生。

第三章 學 籍

第十二條 國小、初級中學一年級新生(含借讀生),學校應於開學一個月內到區教育局為其辦理學籍註冊手續,分別建立紙質學籍檔案和電子學籍檔案,電子學籍檔案要刻盤存檔。
第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檔案資料包括:
(一)學生證;
(二)《學籍卡》;
(三)《在校學生花名冊》;
(四)《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
所有證、卡、表、冊按照區教育局統一樣式,學生證、學籍卡由區教育局統一印製,其它表、冊由學校按統一的樣式自行印製。
第十四條 表冊的填寫要求及管理
(一)《學生證》:由區教育局統一印製,區教育局和學校蓋章,學校保管,學生外出、學業質檢或其它場合需使用時,學校發給學生使用,使用後收回。
(二)《學籍卡》:在學生入學時由學校統一建立,並按班級裝訂成《學籍冊》。《學籍冊》應有目錄及《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冊中人數應與班上實有學生數完全相符;《學籍卡》要按時填寫有關內容;學生異動情況必須在卡中作記錄,輟學和死亡學生的《學籍卡》在冊中保存,轉出學生學籍卡原件帶走,複印件保留在冊中,休學後復學的學生《學籍卡》應帶入復學班級繼續使用,複印件留在冊中;《學籍卡》由學校保存,學校不得擅自毀掉或重建學生檔案及學籍材料。
(三)《在校學生花名冊》:學生入學(一年級或七年級)時由學校統一建立。其中國小一式三份(區屬學校一式兩份),經區教育局驗印後,學校、鄉(鎮)教管中心和區教育局各存一份;國中一式二份(鄉鎮教管中心所屬國中一式三份),經區教育局驗印後,學校、區教育局各存一份。《在校學生花名冊》前附《異動學生情況登記表》,學生異動情況必須在表中作記錄。學校保存的《在校學生名冊》為長期檔案,不得擅自毀掉或重建。上報時須有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學生異動情況登記冊》:《學籍冊》和《在校學生花名冊》中各附一份,單獨存檔一份。如有學生異動,應及時登記。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將單獨存檔的《學生異動情況登記冊》報送區教育局進行驗核。
第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學籍的學生,按照區教育局規定統一編學籍號。
第十六條 學生學籍檔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換;確需改換的,須持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資料和更改有效證明,向學校申請辦理,學校統一在學期初到區教育局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 鄉(鎮)教管中心和學校要配備專(兼)職學籍資料管理員,負責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轉學、休學、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按有關程式辦理轉入、轉出手續,予以合理安置。
轉學一般應在學期結束至新學期開學前辦理。九年級和六年級第二學期不辦理轉學手續(非本地戶籍戶口學生回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除外)。達到第十條規定班額的班級不得再接收轉入學生。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要嚴格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在讀學校開具轉學證明,提供學籍資料;
(三)轉入學校憑轉學證明和學籍資料接收學生。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後(含區內、外轉入、轉出),原轉出學校的學籍號不作變更,帶入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根據原學籍資料重新建立學籍檔案(原學籍保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需休息1個月以上的,須持區級以上(含區級)醫療單位出具的證明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學校在報經區教育局批准後可準其休學,休學一年後復學。復學時學校可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將其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二條 轉學、休學和復學的學生應登記在《異動學生情況登記表》中,按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時間報送區教育局登記備案。

第五章 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完成每學年學習任務後一律隨班升級,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其留級。
第二十四條 初級中學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復讀生,包括已經獲得國中畢業資格或讀完初三課程無故不參加中考的學生。
第二十五條 學習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經全面考核並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國小報鄉鎮教管中心、初級中學報區教育局,),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六章 考 勤

第二十六條 學生必須遵守學校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上課後才進課室(或現場)者作遲到處理;在下課前擅自離開課室(或現場)者作早退處理;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辦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者作曠課處理。
第二十七條 每班設立點名冊,每節課(包括上課和課程表安排的自習、勞動等)均應由任課教師(或值日生)點名登記。學生考勤情況每周在班裡公布一次,每月由學校公布一次。學期結束時,須將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籍卡》,並填入學生手冊通知學生家長。
第二十八條 學生請病、事假須有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後報教導處審批;請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導處提出意見後報校長審批。請假批准後,請假單應交教導處備案。
學生因急事或因病來不及請假者,應在回校後兩天內持有效證明補辦請假手續,過期不辦者作曠課處理。

第七章 學科成績考核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對學生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確保學生全面發展。考核時,應以國家頒發的各學科課程標準的基本要求為依據,著重考核學生對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理解、掌握、運用以及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三十條 學科成績考核分學期考試、學年考試、畢業考試。
學期或學年結束前,由學校組織學期或學年考試。學期考試只考本學期所學內容。學年考試考一年所學的主要內容,重點放在第二學期所學的內容。
國小不設畢業考試。國中畢業考試由市、區教育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閱卷。
第三十一條 學期和學年考試科目的成績採用等級制或百分制;考查科目的成績分“合格”和“不合格”兩等。
第三十二條 因病不能參加學期或學年考試的學生,可憑區級以上醫院(含區級)證明提出申請,經班主任、教導處批准後,分別情況,準予免試部分或全部學科,或參加下一學期的補考。免試學科的學期或學年成績,可根據學生的平時成績評定。學科學年成績評定不合格的學生,均由學校組織下一學期補考(六年級學年考試和九年級畢業考試後不再補考)。
第三十三條 對學生各方面的考核成績,學校應分學期記入《學籍卡》,填入學生手冊通知學生家長,並建立電子成績檔案刻盤存檔。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學生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對思想品德好、學習好、身體好的學生,由學校授予“三好學生”稱號。對某一方面成績顯著者,也應給予相應的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三好學生”每學年評定一次,學年結束時由學校正式授予稱號,頒發獎狀或證書,以資鼓勵。三好學生的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和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
第三十七條 獎勵或懲罰學生,都須經學生評議、班主任提出並徵求任課教師意見(懲罰學生還應聽取家長意見)後,送教導處報校長審批。
第三十八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應繼續進行教育,不得歧視。處分滿一個學期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學生,經過討論和批准,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的決定應通知家長並予以公布,同時撤銷原處分材料。

第九章 畢業、結業

第三十九條 初級中學學生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不合格者,給予結業。畢業或結業的學生,發給《畢業證》或《結業證》。
第四十條 《畢業證》和《結業證》全區統一格式,由區教育局印製。
第四十一條 《畢業證》和《結業證》由學校填寫蓋章後送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我區此前所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者,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