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喉抗毒素效價測定法

試劑,用具,試驗動物,試驗方法,

試劑

1.1標準抗毒素
由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按期分發,所標單位應與國際單位等值。標準抗毒素應保存於2~8℃。
1.2毒素
由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分發。亦可自備,但應選經保存一年以上,毒力適宜的毒素。其製法(包括菌種、培養基、培養條件等)應與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分發者相同。試驗用的毒素須以檢定所分發的標準抗毒素準確標定其試驗量(Lr/300),並每3個月復檢1次。毒素應保存於2~8℃暗處,並加入甲苯或其他適宜防腐劑。
1.3稀釋液
硼酸鹽緩衝鹽水,滅菌後pH值應為7.0~7.4。配方為:
氯化鈉8.5g
硼酸4.5g
硼砂0.5g
加蒸餾水至1000ml,過濾。

用具

吸管、容量瓶、注射器應經標化(用雙蒸餾水稱量法或其他準確方法)。吸管、試管、容量瓶應潔淨乾燥,注射器及針頭應煮沸消毒。

試驗動物

用體重2~3kg的健康白皮膚家兔,試驗前一日用適宜方法進行背部脫毛,凡皮膚有發炎或大量斑點現象者不應使用。

試驗方法

4.1標準抗毒素之稀釋
用稀釋液稀釋標準抗毒素,使每ml含IU/15(即20個IU/300),即與毒素等量混合後每0.1ml注射量中含IU/300。標準抗毒素原液的一次吸取量不應少於0.5ml。
4.2毒素之稀釋
用稀釋液稀釋毒素,使每ml含20個試驗量(Lr/300),即與抗毒素等量混合後每0.1ml注射量中含1個試驗量(Lr/300)
4.3待檢抗毒素之稀釋
用稀釋液將待檢抗毒素稀釋成數個稀釋度,使每ml約含IU/15(即20個IU/300)或其上下,即與毒素等量混合後每0.1ml注射量中約含IU/300或其上下。稀釋度之間隔約為5~10%。
4.4混合
定量吸取已稀釋的標準抗毒素及不同稀釋度之待檢抗毒素分別裝入小試管中,每管加入等量之稀釋毒素,混合均勻,加塞,37℃結合1小時,立即注射。
混合時,吸取標準抗毒素,待檢抗毒素及毒素的吸管不得混用(若不得不用同1支吸管混合待檢抗毒素,則應由高稀釋度向低稀釋度依次吸取混合。每當更換1稀釋度之前須將吸管內的剩餘液吹淨,將吸管外部所沾殘液拭淨,吸取下1稀釋度液到前次吸取的最高處,廢棄之,再於該管內連續吸吹3次。但1支吸管只得用於1份樣品)。
4.5注射
每份樣品注射2隻家兔,每隻家兔不能超過4份樣品。每稀釋度注射0.1ml於家兔皮內(應在近背脊兩側)。每隻家兔至少應包括3個不同注射部位(前、中、後)的對照試驗。
4.6觀察
試驗家兔於注射後48及72小時各觀察1次,並測量反應面積。
4.7結果判定
4.7.1以48~72小時結果作最後判定。注射對照部位一般於48~72小時內輕度發紅,其直徑應為10~14mm。待檢抗毒素之效價應以與多數對照的反應強度相同之最高稀釋度判定之,但反應強度不得超過對照。
4.7.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重試:
(1)對照反應不合規定標準。
(2)待檢抗毒素的稀釋度過高或過低。
(3)反應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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