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印製

發票印製即印刷發票。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 未經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自行印製、出售或者承印發票。 《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對印製發票也有專門的規定。發票一般應由稅務機關統一設計式樣,指定印刷廠印製,並套印縣 (市)以上稅務機關發票監製章。國營工商企業、建築安裝企業、供銷合作社、城鎮集體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由於業務上的特殊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發票的式樣,向稅務機關提出印製發票的書面報告,包括發票的格式、聯數、印製數量等,經批准後,憑以向指定的印刷廠辦理印刷,並套印縣以上稅務機關發票監製章。

稅務機關批准指定承印發票的印刷廠,應按稅務機關批准的內容印製發票,不得超越批准範圍印製發票; 未經稅務機關批准指定承印發票的印刷廠,不得擅自承接發票印製,否則應視作違章行為,按規定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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