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作用的常態

發生作用的常態,新托馬斯主義法學家J·馬里旦描述自然法本質時所使用的術語。他認為任何生物或事物都有它本身發生作用的意志,這可稱之為自然法。人作為一種具有共同人性而又賦有智慧的生物,也有其發生作用的常態,即自然法。人能了解自己的行為,能決定自己所追求的目的,也能使其自身的行為符合本性的要求。人的自然法就是依靠著人的這種本性或本質以及根源於這種本性或本質的不變的必然性。它是關於人的行動的理想秩序,是合適和不合適行動、正當和不正當行動的一條分水嶺。這種以人——存在的本質為依據的發生作用的常態,就是自然法的本質。馬里旦稱之為自然法的“本體論要素”。實際情況與馬里旦的說法相反,法的本質恰恰不在於“共同人性”,而在於階級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